Newsletter 搜尋 年度搜尋: - - 2025 2024 2023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專業領域: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 - 銀行 資本市場 保險 公司投資 併購-非金融併購 併購-金融併購 稅務 勞工 醫藥生技 公平交易 不動產及營建 政府契約 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 民事爭端處理 刑事案件 公法爭端處理 環境法 能源法 家族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 國際貿易法 專利權行使、營業秘密保護及爭端處理 專利申請及維護 專利撰寫及跨國專利保護 專利檢索、有效性及侵權鑑定 商標權 著作權行使、維護及爭端處理 商標權爭端處理 跨國商標及著作權保護 大陸案件小組 日本業務部 時間區間: ~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公司印鑑被無權占有之處理方式 09/01/2001 吳志光/ 方金寳 按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使用之公司及董事長印鑑,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便利公司登記與管理所要求之證明文件,除申辦公司相關變更登記外,對外不生法律效力。故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份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者,於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占有,拒不返還,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時,依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三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九○三○○號函釋意旨,除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