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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鑑被無權占有之處理方式



按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所使用之公司及董事長印鑑,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便利公司登記與管理所要求之證明文件,除申辦公司相關變更登記外,對外不生法律效力。故公司新、舊董事長之身份如無爭議,且董事長確係合法產生者,於公司印鑑為他人無權占有,拒不返還,致公司無法使用原印鑑時,依經濟部九十年五月三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九○三○○號函釋意旨,除應由公司向法院訴請返還外,公司負責人可檢附提起訴訟之有關證明文件,申報公司印鑑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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