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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時收買異議股東股份之處理原則



依經濟部九十年六月四日商○九○○二一一○○六○號函釋,公司因合併而收買異議股東之股份,並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故不必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出售。

另依經濟部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三八八八號函釋,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因反對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所收買之股份,可於合併契約中約定於合併基準日一併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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