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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實務─生物材料寄存實務



依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於2001年4月27日公告修正的37 C.F.R. Section 1.809規定,若一項專利申請案已符合其他各項專利要件而其尚應補正寄存程序者,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將函知申請人於三個月(不可延展)的期間內予以補正。另申請人必須在繳納專利發證費用前完成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所要求補正的寄存,俾適時取得寄存編號且在繳納專利發證費用當日或之前依1.809(d)條規定申請修正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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