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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設計保護法修正
為配合歐盟於1998年10月13日針對工業設計保護所公布的第98/71/EC號指導原則(European Directive 98/71/EC),義大利日前已修正其設計保護法,並自2001年4月19日起實施。
「設計」包括元件(part)、包裝(packaging)、裝訂形式(Get-up)、圖形符號(graphical symbol)及印刷字頭(typographic typeface)等,但不包括純功能性物品。
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及特異性,始可獲設計保護。
設計保護期間自申請日起算共計五年,前述期間可為延展,然每次延展以五年為限,最多可延展至自申請日起算滿二十五年。前述期間規定亦適用於2001年4月19日前已為登記且仍有效存在的設計。
基於先前設計權所提起的設計無效請求程序,僅可由該先前設計權的所有人提起。
設計權不及於由設計權利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於歐盟地區已為販售且使用該設計的產品。
具有創意及藝術價值的工業設計,除可主張設計權保護外,亦可主張著作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