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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上音樂著作之傳輸非公開播送?


丁靜玟

智財局日前於其(九十)智著字第09000046100號函解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該條款之「其他器材」用語,係於八十一年之著作權法所增訂,惟當時網際網路並不盛行,故其立法原意並不包網際網路;網際網路之傳輸,為近年產生之新利用型態,尚不屬上述法條所定「公開播送」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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