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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行內播放音樂促銷產品為合理使用音樂著作


丁靜玟

智慧財產局日前於其(九十)智著字第09060004790號函中指出:電器行在其經營場所為介紹給消費者所陳列販售之電腦伴唱機之軟硬體功能而隨機點選一、二首歌曲跟唱之行為,參考美國著作權法規定,在對外開放且未直接或間接收取進場費用之營業場所內,且播放音樂之目的若僅係為促銷唱片或視聽產品,則該公開演出音樂之行為可認為係音樂著作之合理使用。按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亦明定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概括性規定,因此電器行內以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行為,參酌外國立法例,亦應有合理使用之空間,供利用人免授權而得利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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