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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拷遊戲軟體程式的商標侵害
盜拷的電視遊樂器軟體程式光碟如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在電視畫面上會出現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或著作權人的公司名稱。盜拷軟體程式或販賣盜拷軟體光碟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過去實務大多採肯定見解。但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六號刑事判決則認為販賣的光碟片中所顯示的商標圖樣與商標專用權人的公司名稱,乃是盜拷軟體侵害著作權時之當然結果,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構成行使偽造文書,尚應審究有無參與盜拷之行為,與有無行使偽造文書之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