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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商品的回銷與輸出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分別規定未經我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使用商標於商品上或將該附加有商標的商品輸出,構成商標侵權。如果是受外國廠商的委託製造商標商品,直接輸出該商品至該外國,且該商品完全不在我國銷售或流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實務上則有爭議。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刑事判決表示,實務上固多數認為「回銷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所謂的「回銷行為」限定在受「外國商標專用權人」的委託之商標使用行為,若非受外國商標專用權人的委託,則係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的商標使用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輸出行為;否則,若擴張解釋受任何第三外國人委託而使用商標即不違法,將使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範輸出行為喪失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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