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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



交通部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公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納入開放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信實施辦法第二條所規範之間接通信原則。依新增訂之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與大陸地區之電信網路,在未開放直接對大陸地區通信前,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國際電信網路(包括國際海纜、國際衛星、國際通信交換設施及轉接設備)以電路轉接方式連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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