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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公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年五月公布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包括:
  • 押標金之額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或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且均不得逾新台幣五千萬元。

  • 履約保證金之計算得將契約金額分為二以上級距,就較高金額級距之部分,訂定較低之比率。

  • 增訂部份標價偏低時,差額保證金之計算方式;及機關提供財物供廠商維修者,亦得要求廠商繳納保證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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