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公告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及相關說明
曾沂
公司從事企業內電子化所發生之經費,可依公司導入電子化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以台財稅第○九○○四五二四七二號函重新公告作業要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其內容與該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一二七號令公告之注意事項,主要之不同處如下:
為配合導入企業間電子化而從事之企業內電子化計畫,須於二年內完成。適用之軟體設備增加轉鑰系統及嵌入式軟體。相關專業機構參考名單大學院校部分增加東吳大學及大葉大學二校。至於作業要點則明示列舉各項抵減項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薪資:應檢附公司組織圖、導入電子化人員之名冊、導入電子化人員工作日誌或相關證明文件(應註明辦理事項及處理時間)、兼辦電子化人員實際從事電子化業務之時間佔全部工時比例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個人諮詢顧問人員之名冊、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硬體購置成本:應檢附購置清單、合約書及估價單、付款憑證影本、公司導入電子化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由專業機構出具之足資證明硬體用於執行公司電子化軟體之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軟體購置成本:應檢附購置清單、合約書及估價單、付款憑證影本、公司導入電子化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由專業機構出具之足資證明購置之軟體用於公司導入電子化之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委外服務費用:應檢附合約書及估價單影本、付款憑證影本、公司導入電子化及紀錄或報告、由專業機構出具之足資證明委外規畫、開發或導入之軟體類別屬公司電子化軟體之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