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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
行政院院會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此次修正重點有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獲准從事兩岸金融業務及國內銀行獲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財政部指出,為發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成為海外台商的資金調度中心,吸引海外台商將留在海外的資金移轉回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操作,從而提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的競爭力,協助包括大陸台商在內的海外台商的資金運籌能力,實有必要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限制。此次開放之範圍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在海外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個人為金融業務往來。換言之,其往來對象與國內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相同。
有關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應備資格條件,財政部係參考現行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與台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並考量兩岸關係之特殊性,適度提高對銀行風險承擔能力之標準。具體資格條件包括:
1.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未有重大違規情事。
2.前一年度資產與淨值在銀行排名前十名以內。
3.最近半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
4.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
5.已在台灣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