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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未來現金增資可享兩年緩衝期



保險法修正條文業於六月二十六日立法通過並於七月九日施行,其中增訂保險法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明定保險業辦理現金增資,採用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之新制,業者將有二年的緩衝期。增訂該條文的目的,係取代現行一百四十三條,以認許資產方式,要求保險業限期辦理現金增資的制度。該增訂條文正式實施後,原一百四十三條依認許資產規範的條文,將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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