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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合併一年內仍可售原商品



為鼓勵保險業合併,財政部保險司於今年六月表示,本國保險業被概括移轉或合併者,新業主自營業日起一年內仍得銷售保險公司原來的保險商品,但商品名稱需改以存續保險業或新設的保險業為名。這項規定,同時適用於本國保險業與外國保險業概括移轉或合併的案例,以鼓勵外資合併本國保險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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