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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直接影響相關市場之域外結合案得免申請結合許可
依公平會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之結合,符合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結合定義,且其結合效果對我國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者,公平會有管轄權。其達到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結合門檻者,並應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
惟處理原則第三條亦明定,公平會得參考若干因素決定是否對有管轄權之域外結合案發動管轄權。準此,公平會日前曾對某符合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結合定義且達到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結合門檻之域外結合案,以該域外結合案對相關市場無直接、實質或可合理預見之影響,且該案結合主體已向影響較大之市場的主管機關申請結合許可,基於國際禮讓及考量結合之效果,同意該域外結合案得免向公平會申請結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