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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所附決議事項應載明決議方法



經濟部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公告,將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告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檢送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於各議決事項除載明結果外,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乙節,延期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經濟部於公告中,並分就股東會及董事會,例示有關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之形式:

  • 股東會而言


  • 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若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明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宜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其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同意通過,佔總權數百分之○○。

    3.董監事之選舉: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其記載可為張三(當選權數○○○)、李四(當選權數○○○)、王五(當選權數○○○)等三人當選為本公司董事,趙六(當選權數○○○)當選為本公司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三年。

  • 就董事會而言


  • 1.董事對議案無異議:其記載可為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2.董事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人數,其記載可為出席董事○○人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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