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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台北地院最近於一眼科手術醫療糾紛之民事判決中認定,不論就文義解釋、立法解釋、目的解釋等方面觀察,均無法得出醫療服務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結論,故醫師就醫療糾紛不必負消費者保護法之無過失責任。惟為調和醫師與病人之不平等關係,該判決認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將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負責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方符合公平原則。
此外,眾所矚目之馬偕醫院肩難產案件,經馬偕醫院以醫療服務不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為由上訴最高法院,日前亦經最高法院認定馬偕醫院上訴有理由而廢棄原判決,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由於此案甚具指標性意義,其後續發展值得繼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