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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買賣海外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免徵證交稅


彭運鵾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均應徵收證券交易稅。公司債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千分之一由代徵人向出賣人課徵,並由代徵人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惟投資人在我國境外買賣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其於境外交易時,受讓人實無法履行代徵證券交易稅之義務,或繳納後亦無法求償,故為避免影響我國海外公司債在次級市場之流通性,財政部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台財稅第0890459082號函釋規定:投資人在境外買賣國內企業在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免徵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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