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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獎勵之門檻


王裕民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公布施行。其中第二條明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門檻,茲摘錄說明如下:

  •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資本額及購置全部設備之金額:

    (1)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二億(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增資、分次收足),而且必須購置一億元以上之全新設備(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2)屬投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者,實收資本額或增資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千萬以上,而且購置一千五百萬元之全新設備。


    2.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比率:

    公司投資計畫之研究發展支出於指定三年期間(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其支出達新台幣二千萬元;或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達百分之十。

  • 技術服務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資本額及購置全新設備之金額:

    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購買全新機械設備金額如下︰

    (1)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適用行業為網際網路服務業,高階積體電路設計業、電力系統統包工程服務業及產品工程服務業。
    (2)硬體設備及軟體購買金額合計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適用行業為具備網際網路功能之軟體或內容等。
    (3)新台幣七百萬以上:適用行業為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服務業,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業、生物技術與製藥技術服務業、提供屬製造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工程技術服務業、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工程技術服務業。


    2.研究及發展支出:

    研究及發展支出於指定三年期間(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其支出達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或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十五;或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業者、研究發展支出應達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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