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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命令解散



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一日商字第○九○○二○三二○七○號函釋重申,分公司係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並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而公司法第十條關於命令解散之規定,係以主管機關之命令導致公司人格消滅之法律事實,故分公司應無類推適用此條規定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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