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所附決議事項應載明決議方法
經濟部以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經(九○)商字第○九○○二○五○六○○號公告,規定下列三點公司登記應檢附文件之注意事項,相關作業之配合並自九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依公司法第二二一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且公司法並無監察人會設置之規定,因此於董事會中,如有監察人出席,僅得為列席,對於決議事項無表決權,且會議名稱仍應為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檢送以董監事聯席會為名稱之議事錄,應更正為以董事會為名稱之議事錄。公司法第一八三條第二項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檢送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於各議決事項除明結果外,並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