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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商號之英文名稱不能阻止他人商標之註冊


陳惠靜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明定「商標圖樣有他人之……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未得其承諾者,不得申請註冊…」。

智財局於日前提出解釋,謂上述條款所稱之法人或商號名稱須係依法律或法律授權制定之行政命令所為之登記者,始受保護;而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錄廠商英文名稱,係依經濟部本於法定職權發布之命令所為之登記,並非依公司法或其授權制定之行政命令所為之登記,自不具法人名稱專用權之效力,故應無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一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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