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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條約之修正
歐盟外交事務委員會於去年十一月針對歐洲專利條約提出相關修正建議,重點如下:
歐洲專利條約第五十二條明訂:單純的電腦軟體及商業方法應屬不予專利保護之標的。惟,前述標的僅限於「所涉軟體或方法本身(as such)」。歐洲專利局在判斷發明是否屬於單純的電腦軟體或商業方法時,一直採取較嚴格之認定標準。修正草案中建議將「所涉軟體或方法本身(as such)」等字眼予以刪除。
參酌美國專利法中有關均等論之相關規定,歐洲專利條約第六十九條亦將進行修正。
將考慮增列第105a、105b及105c等條款,以規範專利範圍限縮或修正程序相關議題。依目前實務,針對專利案核准後進行修正者,僅限於異議程序進行中所提出之修正(必須在核准後九個月內為之,且不能由專利權人主動提出)。
依本次修正建議,未來歐洲專利局得受理專利權人在專利核准後及專利權期間屆滿前所提出之限縮修正申請。但該項申請不得在異議程序進行中提出,惟在該項限縮修正程序進行中,則仍受理。
本項修正案在至少十五個會員國認可之兩年後或經全體會員國認可之三個月後生效(以較早發生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