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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正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財局日前針對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提出修正草案,並於今年三月二十二日舉行公聽會,就此修正草案公開說明並徵詢各界意見。據了解,前述修正草案已於今年四月十八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並送交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背景及重點如下:

修法背景

現行專利法係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根據八十三年修正前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期間自公告日起算,其屆滿日則分別如下:

  • 發明專利:自公告日起算共計十五年,但自申請日起算不得逾十八年

  • 新型專利:自公告日起算共計十年,但自申請日起算不得逾十二年

  • 新式樣專利:自公告日起算共計五年,但自申請日起算不得逾六年


  • 專利法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後,專利權期間仍自公告日起算,其屆滿日則分別如下:

  •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 新型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共計十二年屆滿

  • 新式樣專利:自申請日起算共計十年屆滿


  • 於八十三年專利法修正內容施行前已核准公告之專利案,其專利權期間之計算,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繼八十三年專利法修正後,專利法復於八十六年修正,修正條文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公布。依八十六年修正內容,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權屆滿日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八十六年修正內容雖經立法公布,惟該修正所涉條文將於中華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始為生效。

    修法重點

    根據WTO TRIPs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至少二十年;TRIPs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復規定該本協定對於會員適用本協定之日已存在且已受會員保護,或日後符合保護要件之標的,亦適用之。為配合前述規定,本次特針對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正如下:

  • 於專利法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審定公告之專利案,其專利權期間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但發明專利案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新式樣專利案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專利權仍存續者,其專利權期限,依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 本所將密切注意本次修法進展,並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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