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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專利及物品專利之區別



智財局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針對臺灣區鐘錶工業同業公會詢問方法專利及物品專利之區別一事,函覆說明如下:

  • 有關方法專利,專利權人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之行為包括如下:

  • 1.使用該專利方法;
    2.使用依該專利方法直接製得之物品;
    3.銷售依該專利方法直接製得之物品;及
    4.進口依該專利方法直接製得之物品。


    前述方法專利受到侵害時,如依該專利方法直接製得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非屬習知,而專利權人主張被告相關物品係依其專利方法直接製得之物品時,原則上,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其相關物品係以其他方法所製得者,且其並未不當使用專利權人之專利方法。若依該專利方法直接製得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係屬習知,專利權人應舉證證明被告已使用其專利方法。

  • 有關物品專利,專利權人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之行為包括如下:

  • 1.製造該專利物品;
    2.使用該專利物品,包括將其作為單一物品之使用或作為其他物品之構件使用;
    3.銷售該專利物品或以該專利物品作為構件之其他物品;及
    4.進口該專利物品或以該專利物品作為構件之其他物品。


    前述物品專利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應舉證證明被告侵權行為之相關物品與其物品專利之權利範圍實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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