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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程式著作之財產權保護修正草案


丁靜玟

為使著作權法關於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之規定,於自然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得存續至著作人終身及其死後五十年,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智財局於日前通過修正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將電腦程式刪除,使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回歸適用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有關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之保護期間等一般規定。該項條正草案已於三月二十三日呈報經濟部轉請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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