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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



中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
 
20267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85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74_207457.html)),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发布关于修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解读关于修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说明)。《新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计24条。根据《新办法》第24条的规定,该《新办法》于202691日起正式施行。
下面就《新办法》中的重点内容介绍如下。
 
一、              关于负责优先审查的部门及必要推荐(第35611条)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负责优先审查的相关部门。根据《新办法》第3条的规定,如同普通专利申请一般,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受理和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负责处理
同时,《新办法》第3条规定: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CNIPA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即,与专利申请或案件所涉及技术领域、产业相关的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局(如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部、交通运输部)等机构)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
至于是否所有的优先审查请求都必须得到省级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新办法》第3条并未明文载明。但,根据《新办法》第11条(涉及提出优先审查所要提交的材料)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除了《新办法》第5条第(4)项的情形(即,申请人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又在海外提出对应专利申请且为该海外申请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另为前述中国申请案提出优先审查申请的情况),所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的相关材料。
换言之,根据《新办法》第11条的规定,在申請人根据《新办法》第5条第(4)项的规定,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海外提出对应专利申请,且为该海外申请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另为前述中国申请案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情况下,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书无须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新办法》第11条另规定,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新办法》第5条或者第6条的规定(无效宣告案件请求加速审查要件)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据此,除了《新办法》第11条所订例外情况(即,《新办法》第5条第(4)项的情形:就相同主题申请人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在海外提出对应专利申请,且为该海外申请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另为前述中国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外,原则上,请求优先审查都需要推荐。另,根据《新办法》第6条的规定,因审理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无效宣告案件,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处理案件的地方知识产权局直接向CNIPA提出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不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推荐。
 
二、              关于优先审查的案件适用范围及要件(第458条)
针对当事人可请求优先审查的案件类型,《新办法》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如下:
 
A.            适用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案件类型及技术属性要件(第45条)
1.     专利申请案件适用类型
根据《新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如下专利申请案件类型,当事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
2.     适用专利申请案件的技术属性要件
根据《新办法》第5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至于何种产业属于上述产业(例如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各个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有具体的定义。如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无法判断其专利申请或复审案件是否符合《新办法》第5条所规定的技术属性要件,可先查询各个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然后尝试请求优先审查。
 
B.            适用优先审查的无效宣告案件类型及属性要件(第4条及第6条)
根据《新办法》第4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均适用优先审查机制。
根据《新办法》第6条的规定,无效宣告案件涉及以下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 涉案专利涉及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起诉或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
2. 涉案专利涉及纠纷,当事人已请求CNIPA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 涉及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以及
4. 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上述13种情形,如由地方知识产权局或仲裁机构提出无效请求,无需经过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C.            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第8条)
《新办法》第8条规定了一般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包括如下
1.        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        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        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        依据《新办法》第5条第(4)项规定的情況(亦即,若申请人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又在海外提出对应专利申请,且为该海外申请案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另为前述中国申请案提出优先审查申请的情况),而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三、              关于优先审查的具体实操(第9-18条)
 
A.    优先审查的提出(第9-12条)
1.               申请人:根据《新办法》第9条的规定,提出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是涉案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全体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
2.               请求方式:根据《新办法》第10条的规定,请求优先审查应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3.               提交材料:
根据《新办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
(1)             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若针对《新办法》第5条第(4)项的情形,无须推荐意见(请参见前述第一点关于负责优先审查的部门及必要推荐內容)
(2)             与《新办法》第5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该专利申请具有重要创新价值及转化运用前景,且符合优先审查的技术属性前提
(3)             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不是必须)。
对于复审和无效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与上述针对申请案提出优先审查的材料类似;而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即可。
4.               费用收取:根据《新办法》第12条规定,优先审查不额外收费。
 
B.    优先审查的审查(第13-15条)
根据《新办法》第13条的规定,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4条至第8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根据《新办法》第1415条的规定,CNIPA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如同意优先审查,会将该案件送入优先审查轨道,使得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1.        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2.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2个月内结案;
3.        复审案件在7个月内结案;
4.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
 
C.    优先审查的意见通知书答复期及优先审查的终止(第16-18条)
根据《新办法》第1617条规定,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进行答辩。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自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1个月内答复,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内进行答辩。
如申请人未在上述答复期限内答复、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或在CNIPA发出了《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之后进行主动修改、或者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CNIPA将会终止优先审查程序,对该专利申请按照普通程序处理,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对于复审和无效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根据《新办法》第18条规定,当存在影响加速审查的因素时,CNIPA终止优先审查,转入普通程序。具体而言,在以下任一情况下,CNIPA将终止复审、无效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在CNIPA发出《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3)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4)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5)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四、              关于优先审查的监督管理(第19-22条)
《新办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了如何对优先审查机制的运作予以监督管理,使其有所遵循。例如:
1.     根据《新办法》第19条的规定,CNIPA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如下
(1)    根据各种因素(包括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
(2)    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2.     《新办法》第20条规定了省级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包括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
3.     《新办法》第21条规定了对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根据该规定,这些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4.     《新办法》第22条规定了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诚信职责,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CNIPA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新办法》于202691日起实行,目前仍然按照本次修改前的优先审查办法执行相关加速审查事宜。另,将来根据《新办法》地方知识产权或仲裁机构提出无效请求的推荐实务的具体执行标准,将与《新办法》所订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实益息息相关。我们将持续追踪的执行状况,并适时与客户分享。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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