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3月14日发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



 

考虑技术创新与产业标准融合的需求,标准必要专利(SEP)已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主轴之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于2026314日正式发布了《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下称“《指引》”),以引导、规范国内外创新主体撰写高质量的SEP申请文件,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有效结合。本项《指引》的内容摘述如下:

一、政策背景

《指引》的出台是中国“十四五”时期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一环,目的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关于“推动专利与国际标准制定有效结合”的任务落实。随着蜂窝移动通信、音视频编解码、无线局域网(Wi-Fi)等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申请数量激增,申请人针对如何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如何确保授权专利能与标准精准对标,存在巨大需求。本项《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为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了一套系统性的方法论。

二、《指引》核心内容——从申请专利布局SEP的战略转变

《指引》共分四章,涵盖标准的基本概念、标准与专利法的协同、申请策略到撰写策略主题,构建了完整的SEP申请知识体系。《指引》中下列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1.     标准化全周期的专利布局策略

《指引》首次系统性地将专利布局与标准化进程进行了时间轴上的匹配。

(1)   标准化初期(标准提案阶段):建议在提交标准提案前尽早完成专利申请。《指引》中指出:即便标准提案内容仅涵盖技术方向,申请人应可预研该标准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初始专利申请的布局,抢占最早的申请日。

(2)   标准化中期(标准起草、审议、征求意见阶段):此阶段中相关技术方案化性。《指引》中指出:通过提交专利新申请案或针对既有专利案件修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细化布局和重点布局,紧跟标准讨论方向。

(3)   标准化后期(标准冻结、发布阶段):《指引》中指出:标准冻结后,申请人可结合标准最终版本,利用延迟专利审查等方式,在审查过程中调整专利权利要求,力求获得与标准高度对应的授权专利。

据此,SEP布局不再是单点的技术交底,而是需要标准团队、研发团队、专利团队深度协同,制定跨越数年的动态申请策略。

2.     三大申请策略

《指引》第三章主要强调了三种与标准化进程紧密结合的法律考虑:

(1)   优先权制度:充分利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间,在提出标准提案前,先提交首件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案),随后在优先权期间内,根据标准讨论且提出完善技术方案,更于嗣后针对该完善技术方案提交在后申请案。这种作法既确保了较早的“优先权日”,又掌握了完善方案及续行申请专利的时机。

(2)   新颖性宽限期:针对因特殊原因(例如:在标准化会议上临时提出标准方案)致未能提前申请专利的情况,可主张2024年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中的“宽限期”以保障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例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如发明曾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中公开,该公开并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此种方式为标准化会议上公开的临时标准所涉发明提供了关键的“救济”途径,但,《指引》中仍强调:此种作法仅是补救措施,不建议作为常规操作方式。

(3)   《指引》中指出:延迟审查是解决“专利审查周期”与“标准冻结周期”错位的利器。申请人可在提出实审请求时一并提出延迟审查(最长延迟3年)。结合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审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可获得最长6年的待审期间,使得申请人可在标准冻结后,再从容地调整专利权利要求,实现精准“对标”。

3.     高价值SEP的撰写策略

《指引》第四章阐述了涉及SEP的撰写策略,这是决定SEP最终价值的核心,该策略主要包括如下:

(1)   专利权利要求要向标准语言靠拢尽量使用标准通用术语,独立权利要求要排除非必要特征(即标准中可能不会包含的特征),以争取更广的覆盖范围。

(2)   从属权利要求要留有后手独立权利要求负责“卡主干”,从属权利要求则通过“树式引用”和并列技术方案,纵向横向铺开,涵盖多种可能的实现方式。此作法可为后续标准走向的不确定性预留专利修改空间。同时,并列技术方案还可为无效宣告程序提供修改空间,增强专利权的稳定性。

(3)   单侧撰写便于维权:对于需要多方交互的技术方案,应尽量从单一执行主体(如终端设备或基站)的角度描述发明技术所涉全部步骤,避免多主体交互式撰写。此作法有助于降低侵权判定的复杂性,明确侵权责任,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4)   说明书要成为修改仓库说明书应涵盖多种实施例,支撑概括的权利要求主张,并可预判标准可能的发展方向。如说明书写得不够深、不够宽,未来将难以在不超范围的前提下对权利要求进行对标修改。

(5)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要清楚明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对于已被标准采纳的术语通常无需解释;对于尚未纳入标准的术语,应在说明书中进行定义或解释,以避免因含义不明导致权利要求不明确的瑕疵。此外,方法步骤的先后或并行顺序、技术手段的前后一致性等也需在撰写时加以叙明。

(6)   创造性答复的代际论证针对通信领域常见的“参数优化”、“跨代际转用”类别专利申请,《指引》给出了具体的答复思路。例如,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可强调新代际特有的技术问题,体现技术手段与新代际的深度融合,而非简单转用。

本项《指引》的发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提升专利质量、引导创新的重要举措。本所(理律法律事务所及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所的大中华策略联盟机构))长期关注SEP专利挖掘、撰写、标准对标、专利审查及SEP相关争议案件的司法决定动态,持续深入协助客户进行相关布局与专利申请保护工作的落实。我们将会持续关注SEP相关实务进展,并随时与客户分享最新信息。

如台端/贵公司对本项《指引》有任何问题,或希望就具体的SEP布局策略与我们进行深入探讨,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