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即将在中国生效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即将在中国生效

 

第四次中国专利法修改的条文于202161日生效,其中包括因应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修改(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5年)。中国于 20222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1999》(下称《海牙协定》)的加入书,《海牙协定》将202255日在中国生效。

 

由于中国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仍然处于修改过程中尚未生效,为了配合即将于202255日在中国生效的《海牙协定》在中国的施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于2022425日发布了《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481号)》(下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也将于202255日施行。届时申请人根据《海牙协定》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下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可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办理相关手序。

 

《暂行办法》共9条,规定了有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操作的大方向,其重点如下:

 

1. 第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方式。其中,第一款明确中国单位或者个人自202255日起,可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第二款明确了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下列方式:

 

1)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提交申请,申请文本的语言可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或

 

2)可请求CNIPA向国际局转交申请,申请文本的语言限于英文。

 

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上述第(2)种途径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CNIPA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方式包括纸件形式(以面交或邮寄方式递交)和电子形式。根据该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暂行办法》施行期间,申请人应直接向国际局缴纳相关规费。

 

2. 因为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仍在修改过程中,《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等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通过且生效后,CNIPA才会依照专利法第19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审查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3. 第三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相关操作规范。申请人若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并指定中国的,应于自该申请的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CNIPA完成下列行为:(1)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如果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未提交的话);(2)提交优先权让与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 3)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逾越上述期限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 第四条涉及有关分案申请的处理规则。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属于普通国家申请,与非海牙申请途径的国内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处理规则一致。

 

5. 第五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时,申请人应践行如下:(1)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在国际申请表格上予以体现,及(2)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CNIPA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 第六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际局和CNIPA的规定足额缴费,并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政策等相关规定另行公告。在减缴政策审批通过施行之日后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单独指定费的减缴请求。

 

7. 根据第七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时,申请人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尚需向CNIPA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CNIPA将通知国际局该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8. 第八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办理《暂行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的,应当依照《海牙协定》、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9. 第九条明订《暂行办法》自20225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为202255日起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供了一个初步指引。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操作还有赖于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正式出台。我们会继续跟踪并及时提供最新消息。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