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向腫瘤治療的新紀元-醫用放射物理與專利的交匯

紀佩君/黃以政/蔡斐然/章蕾
 
一、前言
 
近年來由於放射物理、輻射生物及電腦科技的快速發展,醫用放射物理技術也有長足的推進,主要在兩個面向:一、新的放射治療技術,二、準確的腫瘤定位。新的放療技術發展在於研發先進的照射方法(如使用物理特性更佳的輻射源或發展更複雜的照射技術)以達到劑量集中的目的;準確定位則在增加照射腫瘤靶極位置的正確性。由於發展的早且容易產生,光子與電子一直是傳統上被用來做為放療的輻射源。產生光子或電子射束的方式,從最初的天然放射性同位素、低能量X光機、電子加速器、中高能X光機、人工鈷六十射源,到今日最普遍的直線加速器,其所產生的射束能量越來越高,在人體的穿透力亦越來越強[1]。然而從治療的角度而言,傳統光子或電子治療受到放射線本身物理條件的限制,在殺死腫瘤細胞的同時,也會對射束途徑上大量的正常組織造成傷害。
 
為了減少腫瘤周邊正常組織的輻射傷害,較具目標辨識性的化學治療(chemotherapy)概念便被應用於放射線治療中;而針對具有高抗輻射性的腫瘤細胞,目前也積極發展具有高相對生物效應(relative biological effectivenessRBE)的輻射源,如質子治療、重粒子治療、中子捕獲治療等。其中,中子捕獲治療便是結合上述兩種概念,如硼中子捕獲治療(Boron Neutron Capture TherapyBNCT),藉由含硼藥物在腫瘤細胞的特異性集聚,配合精准的中子射束調控,提供比傳統放射線更好的腫瘤治療選擇。[2]
 
二、BNCT的工作原理
 
硼中子捕獲治療(BNCT)是利用熱中子(Thermal Neutron,通常是指能量在1 eV以下的中子)與含硼-1010B)藥物之間的捕捉機率,相對於與其他不具含10B藥物之環境的捕捉機率高出許多,因此,在腫瘤細胞被施予一定濃度的含10B藥物後,大部分照射於其上的熱中子皆與含10B藥物發生反應,並迅速放出高能量的鋰-77Li)及α粒子(4He)。
 
由於α粒子的最大移動距離(射程)為8μm,而7Li的射程為5μm,相當於一個細胞的大小,兩者的線性能量轉移也都在150keV/μm以上,因此對於生物體造成的輻射傷害能侷限在具有含10B藥物的腫瘤細胞層級,而距離較遠且不具有含10B藥物的正常組織細胞所受到的傷害則相對較小。
 
三、醫用放射物理技術發展之地理因素與專利
 
任何技術持續發展之際,對其予以合適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亦是產業所多須留意的一道重要環節。新技術的開發通常所費不貲,但經由諸如專利制度的保護,在技術的生命週期內,仍有相當的機會能藉由專利的排他機制,順利掌握市場而有效率地回收技術發展的投入成本、實現可觀的穩定收益。
 
醫用放射物理的發展以及應用,並不會侷限於單一國家或地區,因此在探討技術發展的地理因素時,必然會受到專利的屬地主義影響而需思考與研擬有關的專利布局策略,包含要在那些國家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保護的內容是否有差異?有什麼標的能請求專利保護?
 
醫用放射物理的技術領域大致涵蓋了幾個主要的技術環節:
 
(1)設備
 
1.     射束系統:以BNCT為例,採用中子射束來治療癌細胞,在台灣有由清華水池式反應器(Tsing Hua Open-pool Reactor,簡稱THOR)所產生之中子射束作為治療射源,THOR是台灣第一座、也是目前唯一運轉中的研究用核子反應器。THOR1961年臨界運轉至今已經歷55年的運轉歷史。在2004年將THOR原有之熱中子柱(Thermal Column)改建成為超熱中子束,成為當時全世界八個BNCT治療設施之一,提供醫界及學界進行BNCT治療癌症及其他相關研究[3]。以此相關設備為申請標的例如中國第217119151U號專利之一種基于強流回旋加速器的4治療室BNCT癌症治療裝置
2.     慢速器:慢速器BSABeam shaping assembly)又稱射源塑型器,將由加速器射出的中子減速並塑型至癌細胞或腫瘤的具體形狀。以此相關設備為申請標的例如中華民國第I712436號專利之「中子束產生裝置」
 
(2)診斷或治療行為
 
通常由專科醫師診斷患者是否適合使用特定放射治療技術,以BNCT為例,在施予治療的過程中,必須先經由斷層掃描影像判讀腫瘤位置形狀,於電腦軟體中模擬治療計畫,依據擬定的治療計畫進行患者血液中含硼濃度分析,以精確計算病人所接受的輻射劑量。以此相關診斷或治療行為為申請標的例如美國第5,872,107號專利之「TREATMENT OF UROGENITAL CANCER WITH BORON NEUTRON CAPTURE THERAPY(利用硼中子捕獲療法治療泌尿生殖系統癌)。
 
(3)影像辨識軟體
 
根據電腦斷層(computed tomographyCT)掃描出腫瘤影像,傳統由專科醫師對影像進行判讀。近年由於影像辨識科技的進步,特定應用的影像辨識軟體可以AI輔助專科醫生進行判讀,以得到更準確的腫瘤位置與形狀。以此相關軟體為申請標的例如美國第11,087,524號專利之METHOD FOR ESTABLISHING SMOOTH GEOMETRIC MODEL BASED ON DATA OF MEDICAL IMAGE(基於醫學影像數據的平滑幾何模型建立方法)
 
(4)治療計畫
 
由於每個病患的病灶生理狀況皆不同,需要以電腦模擬計算對每個病患制定最適合的治療計畫。例如,如何將病人的病灶由三維的觀點定位至中子射程內?所能夠接受的輻射劑量為多少?現階段BNCT受限於治療場所(核子反應器)及治療深度的限制(8.5公分以內),必須仰賴電腦模擬出的治療計畫,以完善每個治療步驟的進行。以此相關模擬為申請標的例如中華民國第I761966號專利之照射參數選取裝置及其使用方法
 
(5)硼藥品
 
關係BNCT治療成敗的一個主要因素是含硼藥物,必須確認該含硼藥物經由靜脈注射進入人體後,腫瘤細胞的硼-10含量足夠、且相對高於正常組織細胞的B-10含量。以此相關藥品為申請標的例如中國第202210815596.5號專利申請之一種對硼苯丙氨酸奈米晶及其制備方法和在制備硼中子捕獲治療腫瘤藥物中的應用
 
而上述不同的技術環節,在此產業當中已有發展出國際合作與競爭並行的生態環境。目前主要的業者包含在台灣的清華大學BNCT治療中心、禾榮科技、台北榮總、信東生技等,在中國大陸的北京凱佰特科技、中硼醫療(南京)、廈門醫院等,在日本有株式会社CICS、大阪醫科大學關西BNCT中心、南東北BNCT研究中心、住友重機械工業株式會社、Stella Chemifa株式會社、在韓國有DAWONSYS,在美國有Neutron TherapeuticsTae Life Sciences,在歐洲有瑞典RaySearch Laboratories、芬蘭赫爾辛基BNCT中心等,而這業者在推動技術發展時,也會對相關技術申請專利保護。以涉及BNCT的技術內容為例,於20229月透過IncoPat專利檢索系統進行搜尋,國際上已有上千件左右相關技術的專利,而其中若以專利分類號與專利申請日所呈現趨勢作觀察(見下圖一),則可見得近年係以BNCT的放射療法為技術主流發展方向,而關於這種治療方法所涉及的專利申請問題,特別是關於專利適格性的相關規範,也因此須被特別留意。
 
圖一:BNCT的相關專利的技術領域與申請日之趨勢泡泡圖,作者提供
 
 
四、相關專利撰寫的特殊之處
 
對於醫療相關技術的專利保護,實則存在對技術研發者之獎勵與他人近用醫療資源權利之倫理的兩難問題。詳言之,雖然專利權會對技術研發者提供一段時期的排他權之實施作為積極誘因,以彌補或獎勵其於研發過程所投注之資源及心力,提高其從事研發之意願,藉此推動產業技術之創新;然而,若專利權人對於有關醫療的生技產物或方法的相關發明之專利權的行使涉及不當限制或不當授權,將會造成近用此類醫療產物或方法之困難,不但會造成經濟弱勢者難以近用而有違人權平等之普世價值,也會對醫療倫理之維護與醫療資源之分配產生不良的影響,並形成社會健康保險之高度負擔,進而不利於整體公共衛生政策之健全發展[4]。這也是部分國家或地區對於治療方法的專利權授予進行限制的主要原因。
 
舉例而言,我國專利法24條第2款即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為不予專利之標的,並且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2章第2.3.2節當中詳細指出所謂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係指使有生命之人體或動物體恢復或獲得健康為目的之治療疾病或消除病因的方法,尚包含以治療為目的或具有治療性質的其他各種方法,例如預防疾病的方法、免疫的方法、舒解或減輕疼痛或功能喪失等症狀的方法[5],明顯涵蓋本文所討論的腫瘤治療所涉及的技術範圍。
 
上述採取限制的立場並非我國所獨有,像是在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第53條第(c)項中,亦規定不予專利的項目包含:「methods for treatment of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by surgery or therapy and diagnostic methods practised on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apply to products, in particular substances or compositions, for use in any of these methods.(在人類或動物個體上所實施而用於治療該人類或該動物個體的手術、治療及診斷方法;惟本規定不適用於任何用在該等方法中所使用的特定物質或成分之產品)」。
 
又例如日本雖未於日本特許29條第1項關於產業利用性的規定中明確指出不予專利的特定項目,但在日本特許審查基準3章第3.1節的第1點,亦清楚記載:「人間を手術、治療又は診断する方法の発明(人類之手術、治療或診斷方法之發明)」屬於不符合產業利用性之規定的態樣,因此相關研發者亦無法在日本取得治療方法的專利權。
 
在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授予專利權。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診斷方法被定義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病因或病灶狀態的過程,並且規定發明的技術方案如果同時滿足以下兩個必要條件則屬於疾病的診斷方法:(a)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物件;及(b)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為直接目的。如果一項發明從表述形式上看是以離體樣品為物件的,但實際上是以獲得同一主體疾病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為直接目的,則該發明仍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如果方法中包括了診斷步驟、或者雖未包括診斷步驟但包括檢測步驟,並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基於該專利申請已公開的內容,能夠從上述診斷或檢測資訊直接獲得疾病的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則仍傾向於認為該方法是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或健康狀況為直接目的,因而在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受到阻礙。
 
據上述所列舉的規定,有鑑於近期醫用放射物理的主要應用面向是腫瘤治療,其可被歸類為一種適用於人類的治療方法,因此研發者在進行專利布局的思考時,不可避免地需要正視其是否符合專利適格性的問題。
 
出自於市場因素,我國業者提出專利申請時,除了台灣以外,大多會優先考慮在美國、中國、歐洲等兼具有消費能力及廣大市場的國家或地區提出專利申請;或是進一步選擇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或是更近一步選擇人口基數上頗具開發潛力的印度、印尼等國家。除了各個國家的專利法規不同,而需要據以調整權利範圍的撰寫方式以外,多國申請佈局亦需考量某些國家在技術輸出管制上的相關規範。本文以下將分別以台灣及中國實務舉例說明醫用放射物理產業在請求項或權利要求上的撰寫方式,以及相關產業在技術輸出管制上的一些實務經驗。
 
台灣實務
 
以在台灣申請專利為例,由於並不能直接以治療方法作為專利標的,因此若是BNCT相關的技術發展,尚不得以「一種治療X癌之方法,該方法包含:使用一中子束照射」之類似方式撰寫請求項,而僅能從「直接治療的方法」以外的方式撰寫請求項。例如中硼(廈門)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華民國第I762424號發明專利,其係關於一種「硼中子捕獲治療系統及其治療計畫生成方法」,其獨立請求項1係記載:
 
參考上開請求項內容,專利申請人可以實現治療過程所需要使用到的硬體設備,例如中子束照射裝置治療計畫模組」、「控制模組」等,藉由描述這些硬體設備的用途以及互動關係,呈現出這些硬體設備在實現治療的過程中所會發揮的特定功能,進而讓提供治療的技術內容能夠以一套整體「治療系統」的方式獲得專利權保護。
 
從另一角度而言,在醫用放射物理的技術領域中,或甚至是其他的醫學新技術當中,實際上所研發出的新技術已不太可能僅是在概念上位於最高位的「治療方法」本身(例如「利用放射線來照射腫瘤而破壞腫瘤細胞」這樣的廣泛概念),而是在於「如何實現」這個治療方法,因此在專利申請之際,就須特別重視所需要使用到的硬體設備組成以及該等硬體設備的功能及其之間的互動關係,並且利用具體定義硬體設備的方式,來避免治療方法不具專利適格性的問題。
再以上述中華民國第I762424號發明專利的另一個獨立請求項7為例,其係關於一種「硼中子捕獲治療系統的治療計畫生成方法」,節錄部分如下:
 
 
參考上揭請求項內容,專利申請人在方法請求項的描述上,係著重在現代醫學所使用到的先進儀器所能提供的患者各種生理資料及放射線資料(例如體重、施打藥物藥量、藥物活性測量時間、造影時間、放射性核素半衰期和影像晶格強度),及其具體運算技術手段(例如採用公式計算近似的血液影像晶格強度採用公式計算三維體素假體組織模型中每一體素單元的硼濃度對血液硼濃度的比值等),來得到每一體素單元的硼濃度資料,進而生成治療計畫。即便是這個「治療計畫生成方法」最終的結果也是要實現治療,但透過請求項著重在被治療之個體之外電腦軟體進行醫療資訊的處理與運算,就可避免被歸類為治療方法而不具專利適格性的問題智慧局在2021年大幅修改並實施了「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對電腦軟體的專利適格性界定出更清楚的判斷方式。以上揭請求項內容為例,獲得治療計畫中的重要參數「每一體素單元的硼濃度資料」,所用的電腦軟體係執行依據物體之性質(例如患者各種生理資料及放射線資料)之資訊處理(例如採用公式計算該重要參數),屬於「明顯符合專利適格性」之態樣。
 
中國實務
 
中國《專利法》明確將診斷方法排除在可授權的範圍之外,但並不限制相關產品獲得專利保護。因此,如果想要在中國申請專利保護,可以考慮將診斷方法轉化為產品,例如轉化為診斷方法中所使用的物質或者材料、或轉化為用於實施診斷方法的裝置或系統。此外,對於基於電腦技術的醫學影像診斷分析方法相關的發明,可以考慮將其撰寫為醫學影像的電腦處理系統。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該類醫學影像產品發明不能要求保護電腦程式本身,即產品主題名稱不能出現程式指令程式設計、或軟體等敏感性詞語。另外要避免採用僅僅將權利要求主題變更為實體裝置或設備而在後序的限定內容中仍然在保護程式流程及其執行的功能的撰寫方式,因為這些都是被明確排除在專利法保護之外的客體。對於全部以電腦流程為依據的醫學影像產品,要考慮到其形式上雖然是產品,實質上仍然是一種虛擬的功能模組構架,能否受到專利保護的關鍵要看其是否採用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並能取得技術效果,是否通過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內容構成代表技術改進的方案。
 
另外,由於中國《專利法》2020年的修正中,將第25條第1項第5款所不予授予專利權的標的自「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修正為「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根據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給出的定義,原子核變換方法是指使一個或幾個原子核經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個或幾個新原子核的過程,例如:完成核聚變反應的磁鏡阱法、封閉阱法以及實現核裂變的各種方法等用原子核變換方法所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應堆以及其他核反應裝置生產、製造的各種放射性同位素。針對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設立屏障,杜絕相關技術獲得專利保護,其主要原因是這些技術主題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為單位或私人壟斷。不過,《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澄清,為實現原子核變換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電子行波加速法、電子駐波加速法、電子對撞法、電子環形加速法等),並不屬於原子核變換方法,因而是可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為實現核變換方法的各種設備、儀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屬於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此外,雖然用原子核變換方法所獲得的同位素本身不能被授予發明專利權,但是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所使用的儀器和設備屬於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在上述法律背景下,醫用放射物理相關技術在中國申請專利時,不僅是要考慮到前述關於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面向的限制,也要在所請技術內容若有涉及原子核變換方法相關的技術創新性成果的時候考慮採取適當的專利申請檔撰寫方法以規避對於可授權客體的限制。例如,如果發明的技術方案涉及原子核變換方法,可以考慮將該發明以裝置的形式加以保護,將該方法的步驟與實施這些步驟的系統或裝置相結合,並在其中輔以部分方法描述進行撰寫。再例如,對於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生產方法的發明,如果該方法中與原子核變換相關的步驟並不屬於該發明的發明點,那麼可以考慮將這些步驟從方法權利要求中刪除,而將撰寫的重點放在其他的工藝步驟,例如化學分離或提純等。
 
綜合上述的說明,受到部分國家或地區出於對醫療相關專利權的規定所影響,若發明是屬於一種治療方法,則在請求項的撰寫上務須調整為符合當地的規範。原則上,誠如歐洲專利審查基準所指引的:Claims to medical devices, computer programs and storage media which comprise subject-matter corresponding to that of a method for treatment of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by surgery or therapy or to that of a diagnostic method practised on the human or animal body are not to be objected to under Art. 53(c), because only method claims may fall under the exception of Art. 53(c),即只要讓所請發明呈現為一種不僅繫於手術或治療診斷方法的醫療裝置、電腦程式、或儲存媒介,這些裝置、程式、儲存媒介原則上就可脫逸於手術或治療診斷方法的嚴格限制,而有機會被認為屬於可專利的標的。
 
 
五、其他相關技術管制問題
 
由於醫用放射物理是一種自原子能技術所發展出的應用項目,因此在一些國家或地區,可能會因為涉及技術管制的問題而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經歷較多特殊程序。
 
美國專利法第181條規定:「Whenever publication or disclosure by the grant of a patent on an invention in which the Government has a property interest might, in the opinion of the head of the 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be detrimental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the Commissioner upon being so notified shall order that the invention be kept secret and shall withhold the grant of a patent therefor under the conditions set forth hereinafter.(為政府具有所有權利益關係之證明,當經由核發專利而公佈或揭露其內容時,在有關政府單位首長之看法上,可能有害於國家安全時,在告知此事件後,專利商標局長應下令保持該發明之祕密,且在下文所述之條件下保留該專利之核發。」並且該條進一步規定:「Whenever the publication or disclosure of an invention by the publication of an application or by the granting of a patent, in which the Government does not have a property interest, might, in the opinion of the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be detrimental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he shall make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which such invention is disclosed available for inspection to the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 the Secretary of Defense, and the chief officer of any other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Government designated by the President as a defense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為政府並不具有所有權利益關係之發明,當經由核發專利公佈或揭露該發明後,在專利商標局長之看法上,可能有害於國家安全,他應將該專利申請案提供給,其中包括原子能委員會、國防部長,或任何由總統指定為國防單位之部門或單位主管,檢查發明得否被揭露之。」
 
而此關於保密審查的規範,係與美國1951年的發明保密法(Invention Secrecy Act)有關。在發明保密法的實務操作下,美國的國防相關機構(包含陸軍、海軍、空軍、國安局、NASA、能源局等)會共同定義出一份專利安全類別審查清單(Patent Security Category Review List,下簡稱「清單」),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若有涉及該清單上的關鍵字,就有可能會觸發安全審查。當安全審查被觸發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就會對該申請進行審閱,以判斷是否要進一步核發保密命令。
 
該清單原則上理應因技術的發展變化而有所調整,惟參考過往美國政府已解密過的清單(例如1971年版),則已有多種輻射相關技術涵蓋在內。因此即便是醫用放射物理相關專利實質上應與國家安全無涉,但仍有可能因為系統的自動關鍵字判斷而在申請過程中有被審閱的可能。參考具體實務經驗,針對在「美國境內所完成」之發明而首案欲在美國申請,若經審閱而有核發保密命令的疑慮,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將「不會」在受理申請通知(Filing Receipt)中一併授予申請人國外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且除非獲得USPTO核發之國外申請許可,申請人不得在美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提出專利申請。針對在「美國境內所完成」之發明而首案欲在美國以外國家申請,需要先向USPTO提交國外申請許可(Foreign Filing License),且獲得批准後,方可為之。違反此規定,即使日後獲准專利亦會被判定無效,申請人亦會面臨最多USD10,000的罰金及/或最長2年的徒刑等罰則。對於輻射相關技術產業中進行多國布局的申請人而言,若在美國設有研發據點或發明人有需求經常入境美國者,將涉及發明在「美國境內所完成」,而申請人有向美國以外國家進行首案或非首案專利申請的規劃,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
 
另外,中國亦有保密審查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參考具體實務經驗,針對在「中國境內所完成」之發明而首案欲在中國申請,若申請同時提的保密審查,經審閱而有保密的疑慮,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將會核發「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意見通知書」(下稱「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應暫緩向外國申請專利,若經進一步判斷申請內容不需保密,嗣後會發出「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決定」(下稱「決定」),通知申請人審查通過,可以就該專利申請或技術方案向外國申請專利。針對在「中國境內所完成」之發明而首案欲在中國以外國家申請,則需單獨請求保密審查並向當局揭露完整技術方案。雖然規定記載CNIPA應分別於4個月6個月內將通知書(若有)決定送達申請人,實務上收到通知書的時間為一週內,收到決定的時間為二至三週內。在中國設有研發據點或發明人有需求經常入境中國者,將涉及發明或新型在「中國境內所完成」,多國布局的申請人應當將前述保密審查的等待時間納入申請策略考量。
 
六、結語
 
醫用放射物理-特別是近年發展快速的BNCT技術,其作為腫瘤治療的新利器,在技術持續更新演進之餘,相關業者必然會提出必要的專利保護申請。惟當申請人在進行全球專利布局時,受限於部分國家或地區出於對醫療相關專利權的規定,需注意治療方法是否得做為專利保護之標的,以及進而採取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使用不同的請求項的撰寫形式來符合符合當地的規範,以最大程度地確保技術能夠涵蓋於專利的保護範圍。另外由於涉及原子核變輻射領域技術,對於各國技術輸出管制的規定也應特別留意並遵循。
 
七、參考文獻
 
周伯翰(2020),生物技術專利要件與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之研究,台北:元照。
國立清華大學,輻防簡訊140期https://tsnct.org.tw/2017/04/27/
李宗其,放射治療發展新趨勢,https://enews.cgu.edu.tw/p/16-1043-45495.php?Lang=zh-tw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專利審查基準。
中華民國第I640998號發明專利
中華民國第I762424號發明專利

 


[1] 李宗其,放射治療發展新趨勢,https://enews.cgu.edu.tw/p/16-1043-45495.php?Lang=zh-tw
[2]中華民國第I640998號發明專利說明書。
[3] 國立清華大學,輻防簡訊140期(轉載於https://tsnct.org.tw/2017/04/27/)。
[4] 周伯翰,生物技術專利要件與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之研究,第97頁(2020年)。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第2-2-10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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