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



台灣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

為落實台灣商標加速審查機制,20235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修正條文,於第19條第8項新增「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准允有即時取得權利必要的申請人得申請加速審查,修正條文並於202451日正式施行。此外,為使商標申請人能理解及預見符合加速審查之要件及其適用情形,於2024430日公告「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作為案件審理依據。謹就加速審查申請及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如下:

一、   適用案件類型

(一)類型一: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實際使用」係指在我國境內已有符合商標法第5條的商標使用。即使商標尚未有實際使用,但申請人已「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者,亦符合加速審查適用的要件。

在後者的情形下,申請人應具體指出準備使用商標的時點、準備使用的特定商品或服務,以及準備使用的行銷管道或場所等情事,並得提出預計標示商標的佐證資料。舉凡商品或服務樣本、廣告單據、宣傳印刷品訂單、廣告合約、商業計畫書等都可以是證明商標即將進行商業使用的佐證資料。

(二)類型二: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所謂「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包括以下情形:

1.該商標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

2.因該申請商標之使用,收到第三人之侵權警告;

3.第三人對該申請商標請求授權;

4.該申請商標已規劃上市,並與合作廠商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

5.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

6.其他足認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實際商標使用之證據,必須與註冊申請案所申請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大小寫字母、文字分行呈現、顏色或結合其他文字/圖形等商標呈現型態不同者,都不屬於加速審查機制所接受的商標使用。

此外,提出實際商標使用之證據須與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相符。如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不相同,但實質上屬相同概念之商品或服務,仍可認符合加速審查要件。

二、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提出商標申請後至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前的期間內,針對各別申請案號檢附主張類型相應之事證,分別提出加速審查。

(二)傳統商標與非傳統商標均得申請加速審查,惟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之申請則不適用。

(三)應繳納規費每類新台幣6,000元。

三、   審查時程

(一)證明文件未齊備者,於智慧局收受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紙本申請約15個工作日內),將發文通知補正。

(二)符合加速審查要件的申請案,原則上於立案後2個月內可以收到商標局作出第一次審查通知(例如:核准審定或程序補正通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

(三)申請人補正或申復意見後,且個案上亦無其他需補正事項者,將於收文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結果。

然若有以下情形,即使符合加速審查要件,智慧局仍可能無法於短時間內作出審定:

(一)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涵義廣泛或不明確,無法對應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之商品或服務;

(二)申請之商標型態為立體、顏色、氣味、聲音或連續圖案等非傳統商標,而需提呈資料證明商標之識別性;

(三)商標涉及爭議案件,註冊申請案之審定,需俟爭議案件之處分結果為判斷之基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