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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

 

為了塑造有利於電子簽章發展的法制環境,行政院於20242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是《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施行以來首次修法,對我國電子簽章法制影響深遠。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明定司法程序不適用《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草案第1條第2項)。

 二、為了使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或簽章發生同等效力,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修正草案第4條)。

 三、為了推動電子文件及簽章的普及運用,刪除電子文件及簽章須「經相對人同意」的前提,但電子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方式給予相對人拒絕的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修正草案第5條第4項)。

 四、為使數位簽章與電子簽章之間的關係更加明確,並與其他未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的電子簽章相區隔,明定數位簽章為一種具憑證機構簽發憑證的電子簽章。另考量數位簽章的安全性及可信性遠高於其他電子簽章,賦予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修正草案第2條第3款及第6條)。

 五、刪除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規定,未來僅得以法律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行政機關於修正草案施行前所為公告,將於修正草案施行後三年失效(修正草案第11條及第19條)。

 六、鑒於我國國際地位特殊,對外交流合作不以簽訂國與國雙邊或多邊協定為限,在安全條件相當的前提下,除了「國際互惠」外,增列「技術對接合作」為數位發展部許可外國憑證機構的考量原則(修正草案第15條)。

 根據數位發展部新聞稿,未來數位發展部擬要求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投資或政治廣告時需驗證廣告刊登者的數位簽章,一方面便利平台進行KYC(認識你的客戶)、從源頭減少假帳號,另一方面亦可透過跨平台聯防機制、迅速下架同一人刊登的網路詐騙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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