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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客戶風險管理機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告修正「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為強化客戶風險管理機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預告修正「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為強化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之使用管理,避免手機號碼成為詐騙工具,於民國113年(下同)117日第1102次委員會議研審,並於223日公告「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下稱本草案)。本所謹就草案緣起與重點說明如下:
 
壹、草案背景
 
NCC配合行政院頒定「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版」之「堵詐」策略,除持續查處電信事業未落實用戶號碼證件核對及登錄案件,並已訂頒「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要求各電信事業對於申辦電信服務時應持續強化落實認識客戶風險管理機制(Know Your Customer)。在此基礎下,NCC公告本草案以針對用戶資料核對及登錄、用戶號碼分配限制、用戶號碼使用管理、用戶應知資訊之揭露、網際網路平臺業者協力事項等具體應遵循事項,建構監理框架。
 
貳、草案重點
 
1.        KYC、風險管理、電信事業內控查核義務:
            (1)  首先,目前草案雖並未強制規定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服務提供者(如虛擬行動網路經營者MVNO)亦須登記為電信事業,但NCC已說明後續會再於「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中設計更進一步的規定。此外,草案也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如有提供用戶號碼予MVNO服務提供者,亦需對後者進行相關審查,包括有無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業務性質、資本額及員工人數等基本資料之檢查,以及批發用戶號碼之用途等資料。
            (2)  透過前述要求,MVNO業者為取得用戶號碼應會選擇登記為電信事業。職是,草案規定無論獲核配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如其選擇登記或之後被進一步要求登記為電信事業後)均受本草案規範,並要求落實KYC及相關風險管理、內控查核等義務。具體而言,本草案第3條即要求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用戶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3)  必須注意者,NCC針對在企業客戶申請用戶號碼之情形,責成電信事業應加強管理(包括要求企業出具說明與切結書),於必要時應實地訪查該企業客戶確認經營業務與申請用戶號碼或服務之用途。
            (4)  草案並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境外開通用戶號碼之使用權限。
 
2.        自律規範:
考量網際網路零售購物平臺快速交易之特性,草案亦要求相關業者加強其自律規範,協助檢視用戶號碼相關商品販售資訊應符合規定。本辦法第22條即規定,網路零售平臺業者對於搭配用戶號碼之電信服務販售資訊,應將下列措施納入自律規範或服務條款:一、 要求刊登者提出已登記為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或其為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的佐證資料。二、要求刊登內容包含刊登者身分及其他草案規定應確保用戶知悉之內容。如網路零售平臺業者發現刊登者揭露的資訊有不符合前述規定,應通知刊登者限期補正或採行必要措施。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施行後,預期對於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MVNO業者及網路零售平臺業者的遵法有所影響而應予注意。如 貴公司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本所數位產業、通訊傳播及個資保護分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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