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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正及施行



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於20201017日通過,修正內容也於202161日正式施行 (以下簡稱專利法)。總體而言,新專利法修正導入了誠實信用原則、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期限調整及延長、局部外觀設計及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擴展、強化專利侵權假冒處罰力度等若干重要規定。然而,由於與新專利法相應的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在較長時期內未能出爐,為了因應過渡期內的相關專利案件程序處理,國家知識產權局相繼出臺了四個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1) 提出了過渡期內與法定期限有關的必要程序性規定;(2) 規定了特殊的新專利法制度在過渡期內的適用範圍;(3)規定了海牙外觀設計在過渡期內的國際申請操作的大方向。有關自202161日起專利法修正施行、暫行辦法公佈施行及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修正進展相關背景資訊,請參見202312月間發佈的文章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Detail/7154.htm)。
在專利法生效兩年半後,中國政府於20231221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最終通過修正,《專利審查指南》修訂版也於同日公佈,前述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修正內容自2024120日起施行。對於修正後的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當中具有較高重要性或特殊性的資訊,特先以此文將涉及專利申請暨專利權取得及維護方面的修正重點介紹如下:
一、                  優先權回復、優先權請求的增加或改正
根據先前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規定,一旦申請人未遵循優先權期限提出申請,將無法事後請求回復該優先權。另在提出申請後,亦不允許新增優先權。根據修正後的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申請人可依規定請求回復優先權或增加、改正優先權請求
1. 優先權的回復(Rule 36適用于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
根據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Rule 36),申請人逾越優先權期限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如有正當理由,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且在專利局做好公佈準備前請求回復優先權。針對PCT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也可請求回復優先權,期限為進入同時或最遲不晚於進入日起2個月內。具體提交請求所需文件及費用如下:
對於依照巴黎公約提出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人請求回復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回復優先權請求書,說明理由,繳納回復權利請求費、優先權要求費,並同時辦理其他需要辦理的手續 (例如: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等)。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回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予以回復該優先權;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駁回申請人回復權利請求,並在通知書中並說明不予回復的理由。
對於PCT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若該申請在國際階段已經由受理局批准回復優先權的,專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問,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不需再次辦理回復手續。若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請求回復優先權,或者提出了回復請求但受理局未批准,若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可自進入日起兩個月內請求回復優先權提交回復優先權請求書,並說明理由及繳納回復權利請求費、優先權請求費,未向國際局提交過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同時還應當附具優先權證明文件。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回復手續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要求優先權通知書。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後的專利審查指南同時規定: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7條(新增或改正優先權要求)規定的情形,不適用實施細則第36條的規定。
2. 優先權的增加、改正(Rule 37適用于發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
根據先前實務,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專利申請當日完整要求優先權,在申請日後不再有機會增加優先權要求。對於申請人在請求優先權時未寫明或者錯寫優先權案件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多項的,若申請人已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優先權證明文件,審查員將發出手續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補正。
根據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Rule 37),若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人已要求優先權,其可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請求增加或改正優先權要求。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進一步指出:屬於實施細則第36條規定的情形(請求回復優先權),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7條(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的規定。
二、                  新穎性寬限期
1.   專利法第24條規定
根據專利法第2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事由1)
(2)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事由2)
(3)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事由3)
(4)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事由4)
前述事由1為專利法所訂請求新穎性寬限期的新增事由。
2.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規定
(1)   事由1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Rule 33)明確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24條第1項所列情形(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針對專利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事由(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修正後的審查指南規定如下: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前6個月內,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過,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獲知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自行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況後兩個月內提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並附具證明文件。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後才得知的,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覆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答覆意見並附具證明文件。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公開的證明文件,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證明文件中應當注明為公共利益目的公開的事由、日期以及該發明創造公開的日期、形式和內容,並加蓋公章。
(2)   事由2 (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Rule 33)對於新專利法第24條第2項所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的定義仍沿用原實施細則(Rule 30)的規定,即指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註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根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規定,關於基於事由2(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及證明材料的時點、內容及形式的規定,與原指南的規定基本一致,然,根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規定:除了原審查指南規定的展覽會主辦單位可出具關於國際展覽會的證明材料,展覽會組委會也可出具所需證明材料。
(3)   事由3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根據修正後的實施細則(Rule 33)規定專利法第24條第3項所稱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除了原實施細則(Rule 30)所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外,還進一步增加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由國際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修正後的審查指南中關於基於事由3(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及證明文件的時點、內容及形式的規定,與原指南規定一致。
(4)   事由4 (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針對事由4,原指南規定如下: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獲知的,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並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文件。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自行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況後2個月內提出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聲明,並附具證明文件。審查員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還進一步規定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書後才得知的,應當在該通知書指定的答覆期限內,提出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答覆意見並附具證明文件
3.   其他重要規定
根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規定,在事由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為公共利益目的之公開)的情況,他人得知後將其再次公開的,視為專利法第24條第1項所述情形;在事由4(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情況,第三人得知該方式公開的發明創造後將其再次公開的,視為專利法第24條第4項所述情形。
三、                  援引加入
修正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了一項有利於申請人的規定,即援引加入2024120日之後,若申請人在遞交專利申請之後,發現所提交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中有缺少內容,或者漏交了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的,申請人可予以補正,並保留原申請日。當然,允許申請人後補文件是有條件的:申請人需在第一次遞交中國專利申請時,已合法要求了至少一項優先權,且遺漏的內容已包含在所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文件中。
上述援引規定,對於通過巴黎公約在中國申請的普通申請及PCT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申請案的規定有不同之處(如下)
1. 普通申請案
根據修正後實施細則第45條規定,若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或錯誤提交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的部分內容,且申請人在遞交日已要求了優先權,申請人可自遞交日起2個月內或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進行補正。補正的文件符合有關規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遞交日為申請日。根據修正後審查指南規定,提出援引加入申請時,應備具援引加入聲明,同時說明補交的申請文件內容在在優先權案申請文件(優先權文件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譯文)中的位置;申請人也應優先權案的修正替換頁等相關文件。在請求書中要求外國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受理機構出具的優先權案申請文件,同時提交該文件的中文譯文;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無須提交在先申請案件的申請文件。
2. PCT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申請案
根據先前實務,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的援引規定作出了保留,國際申請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對於通過援引在先申請的方式加入遺漏專案或部分以保留原國際申請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認可。
根據修正後審查指南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存在援引加入情況的PCT進入中國的案件,接受通過援引加入的內容而保留原國際申請日。亦即,針對在國際階段存在援引加入專案或部分的國際申請(專案是指全部說明書或者全部權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說明書、部分權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圖),在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申請人得通過援引在先申請的方式加入遺漏專案或部分以保留原國際申請日。
3. 援引加入的排除適用:
根據修正後專利審查指南規定,援引加入於下列任一狀況下排除適用:
(1) 分案申請
(2) 有優先權的回復、優先權的增加和改正情形的
(3) 延誤援引加入期限的,不能請求通過回復程序回復權利
四、                  專利權期限補償
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專利局引起的合理延遲以及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因應上述專利權期限補償新制的運作,修正後的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明確了關於補償期限計算中所涉合理延遲、不合理延遲以及具體的計算方式,針對前述規定摘述重點如下:
1. 請求的提出
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應當由專利權人或由專利權人委託的代理機構提出。專利權人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請求,並且繳納相應費用。
2. 補償期限的計算
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償期限按照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計算,該實際天數是指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對於國際申請和分案申請,不合理延遲的實際天數是指自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或分案申請遞交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至公告授權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合理延遲的天數和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的天數。
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35條第1款規定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3條規定足額繳納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之日。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早於專利法第34條所稱公佈之日的,專利法第42條第2款所稱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應當自該公佈日起計算。
3. 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遲屬於授權過程中的合理延遲:
(1)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規定修正專利申請檔的複審程序;和
(2) 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3條規定的中止程序、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4條規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訴訟程序等。
4. 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
下列情況為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其延遲天數如下:
(1) 未在指定期限內答覆專利局發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期限屆滿日起至實際提交答覆之日止。
(2) 申請延遲審查的,延遲的天數為實際延遲審查的天數。
(3) 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5條引起的延遲天數。
(4) 請求回復權利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從原期限屆滿日起至同意回復的回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文日止。但能證明該延遲是由專利局造成的除外。
(5) 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至自優先權日起滿30個月之日止。
5. 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及行政複議
(1) 審查
針對期限補償請求,經審查後認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給予請求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補正文件的機會。對於此後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經審查後認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
(2) 行政複議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1221日公告(560),對於根據專利法第42條第2款提出的專利權期限補償申請,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申請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複議。
五、                  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
根據專利法第42條第1款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專利法第42條第3款另規定: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
上述專利法規定確立了藥品專利保護期補償制度的基本框架。關於可以獲得該補償的藥品和專利類型、申請條件、計算方式、保護範圍、審批程序、救濟程序等,則在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進一步細化。
1.   藥品及專利類型
根據修正後的實施細則第80條規定,專利法第42條第3款所稱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是指符合規定的新藥產品專利、製備方法專利、醫藥用途專利,修正後的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9章第3.4節進一步對藥品的類型明確化。具體而言,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9章第3.4節將藥品的類型進一步明確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上市的創新藥和符合以下規定的改良型新藥
1)化學藥品第2.1類中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對已知活性成份成鹽的藥品;
2)化學藥品第2.4類,即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適應症的藥品;
3)預防用生物製品第2.2類中對疫苗菌毒種改進的疫苗;
4)治療用生物製品第2.2類中增加新適應症的生物製品;及
5)中藥第2.3類,即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藥。
2.   申請補償條件
根據修正後實施細則第81條規定,依照專利法第42條第3款規定請求給予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並自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給予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申請:
1)該新藥同時存在多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2)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多個新藥的,只能對一個新藥就該專利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
3)該專利在有效期內,且尚未獲得過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權期限補償。
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9章第3.1節在上述三個條件基礎上進一步規定如下:
1)請求補償的專利授權公告日應當早於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獲得批准之日;
2)提出補償請求時,該專利權處於有效狀態;及
3)請求補償專利的權利要求包括了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技術方案。
3.   補償期間的計算
根據修正後實施細則第82條規定,遵循專利法第423款規定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在符合專利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基礎上,補償期限按照該專利申請日至該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之日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
4.   補償期間內的專利保護範圍
根據修正後實施細則第83條規定,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在專利權期限補償期間,該專利的保護範圍限於該新藥及其經批准的適應症相關技術方案;在保護範圍內,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專利權期限補償前相同。
5.   新藥專利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
根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9章第3.7節規定,經審查後認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給予請求人至少一次陳述意見和/或補正文件的機會。對於此後仍然不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期限補償的決定。
經審查認為應當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如果專利權人已經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但專利局尚未作出審批決定,審查員應當等待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審批決定作出以後,再確定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如專利權人尚未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且其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期限尚未屆滿,審查員應當等待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時限屆滿以後,再確定給予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時間,但專利權人明確表示放棄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除外。
經審查後認為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符合期限補償條件的,專利局應當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告知期限補償的天數。
6.   行政複議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1221日公告(560),對於根據專利法第42條第3款提出的新藥專利權期限補償申請,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該申請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複議。
六、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
根據專利法第76條規定,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範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准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9節進一步導入了在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程序中所涉無效宣告請求案件的特殊審查規定。
七、                  誠實信用原則
因應專利法修正後所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修正後的實施細則規定如下: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如果有證據證明或有充分理由表明申請人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則申請不應被授予專利權。另,根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規定,無論作為審查過程中的駁回理由,還是作為無效宣告程序中的無效宣告理由,審查員都可依職權主動將誠信原則引入審查。
在複審程序中,關於複審請求的理由和證據的審查(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節),增加條款(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誠實信用原則條款)的規定。關於無效宣告請求的合議審查,合議組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的情形增加1)專利權的取得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議組可以引入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誠實信用原則條款)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
八、                  開放許可
2021年修正後的專利法(第5051條)引入了開放許可制度,該制度要點如下:
(1)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開放許可聲明予以公告。
(2) 專利權人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3) 專利權人可以撤回開放許可聲明,並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4)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可以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5)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6)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佔或者排他許可。
修正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Rule 85Rule 88)對開放許可制度進行細化,包括:
(1)       專利權人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行開放許可的,應當在公告授予專利權後提出。開放許可聲明內容應當準確清楚,不得出現商業性宣傳用語。
(2)       專利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人不得對其實行開放許可:
(a) 專利權處於獨佔或者排他許可有效期限內的;
(b) 屬於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中止情形的;
(c) 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d) 專利權被質押,未經質權人同意的;
(e) 其他妨礙專利權有效實施的情形。
(3)       通過開放許可達成專利實施許可的,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應當憑能夠證明達成許可的書面檔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4)       專利權人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等手段作出開放許可聲明或者在開放許可實施期間獲得專利年費減免。違反此規定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違反,由縣級以上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專利開放許可應遵從自願原則、合法原則和公開原則,規定了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提出、撤回、登記、公告及生效,並進一步規定了開放許可實施合同的備案、開放許可實施期間費減手續的辦理、以及已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的相關手續辦理。
九、                  局部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
1. 局部外觀設計
因應專利法的修正,修正後的實施細則針對新設立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規定:
(1)     申請人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部分的內容;
(2)     申請人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部分,已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線與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成套產品中的各項外觀設計應為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而非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
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局部外觀設計的定義及相關文件要求,並規定:原申請為產品整體外觀設計的不允許將其中的一部分作為分案申請提出原申請為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的,不允許將其整體或者其他局部的外觀設計作為分案申請提出。修正後的審查指南亦規定:如申請人在於逾越2個月主動補正期限之後或者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以下任一修正,即使修正的內容沒有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也不能視為是消除原申請檔存在的缺陷或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正,因而不予接受:
(1)     將整體外觀設計修正為局部外觀設計
(2)     將局部外觀設計修正為整體外觀設計
(3)     將同一整體產品中的某一局部外觀設計修正為另一局部外觀設計
2. 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
因應專利法的修正,修正後的實施細則針對新引入的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制度,進一步明確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可以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基礎,如作為外觀本國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也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則該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如果作為外觀本國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请案,則在先申請案將不視為撤回。
十、                  海牙國際外觀設計
2020專利法修正時將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由10年修正為15年,為中國後續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作好了準備。202225日,中國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提交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年)》(下稱《海牙協定》)的加入書,《海牙協定》於3個月後,即202255日在中國生效。因此,從202255日起,諸多中國申請人根據《海牙協定》向國際局或向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由其傳送至國際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同時也有諸多外國申請人根據《海牙協定》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指定中國,以在中國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相應地,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關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第136-144條),本次專利審查指南新增了一個部分(第六部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包括兩章:第一章: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事務處理;第二章: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審查),具體規定了關於申請人通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有關要求以及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進行審查的相關事項。
十一、       延遲審查請求
根據修正後的實施細則第56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專利申請提出延遲審查請求。與之相應,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進一步規定:三種專利類型均可申請延遲審查。具體重點如下:
(1)發明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提出,但發明專利申請延遲審查請求自實質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
(2)實用新型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年。
(3)外觀設計專利延遲審查請求,應當由申請人在提交外觀設計申請的同時提出。延遲期限以月為單位,最長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36個月。
延遲期限屆滿後,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必要時,專利局可以自行啟動審查程序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請求的延遲審查期限終止。延遲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延遲審查請求,符合規定的,延遲期限終止,專利申請將按順序待審。
十二、       送達日的確定
修正後的實施細則針對電子發文作出重要規定,取消了15天的在途郵寄日期。根據實施細則第4條的規定,自2024120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方式向申請人、專利權人、無效宣告請求人等一方送達的通知和檔將不再享有15天的郵寄日期;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檔,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與之相應,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進一步規定,當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與通知書和決定的發文日不一致時,除當事人能提供證據外,該通知書和決定的發文日推定為送達日。然而,究竟如何判斷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並不明確,尚待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後續的具體解釋。
十三、       增加和更正發明人的時機
修正後專利審查指南針對申請時因錯填或漏填發明人,而在申請後需要增減或改正發明人的時機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因漏填或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且同時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和變更前後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檔,其中應注明變更援引,並聲明以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確認變更後的發明人是對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全體人員。
十四、       不涉及專利法或實施細則修正主題之審查指南的修正
1. 複審和無效的依職權審查
關於複審請求的理由和證據的審查,修正後的審查指南增加了與駁回決定所指出缺陷性質相同的缺陷駁回決定未指出的其他明顯實質性缺陷兩種情形的具體示例,並明確規定合議組可以適度調整對於“與駁回決定指出缺陷相關的證據”的使用方式,例如,在駁回決定依據的證據基礎上變更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或缺省其中的某份證據。並且,合議組可以引入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或者補入相應的技術辭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
關於無效宣告請求的合議審查的審查範圍,修正後的審查指南明確規定合議組在必要時可以對專利權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形進行審查,但不承擔全面審查專利有效性的義務。合議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採取口頭審理、書面審理或者口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而且,口頭審理可以包括線下審理、線上審理以及線下與線上審理相結合等方式。
根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無效宣告程序或者複審程序中口頭審理通知書指定的答覆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權人應當針對無效宣告理由或者合議組指出的缺陷進行專利檔的修正。
關於域外證據,修正後的審查指南刪除了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修正後的審查指南還增加了一種當事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不辦理相關證明手續的情形:(3)該證據已為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機關決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確認的。
2. 關於遺傳資源發明
修正後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2節增加了:(1)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包括利用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產生的遺傳信息;(2)發明創造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包括對遺傳功能單位產生的遺傳信息進行分析和利用以完成發明創造的情況。此外,該節還規定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資訊向外國組織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事先報告並提交資訊備份,可能影響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還應當通過安全審查,如果某發明創造的完成依賴于向外國組織提供的我國人類遺傳資源資訊,未履行相關手續的,該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 診斷方法發明
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審查指南修正了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判斷標準。
具體地,在醫療領域中,特別是智慧醫療等新領域中,電腦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被更廣泛地用於實施涉及診斷的資訊處理方法。回應于創新主體對此類發明創造的保護需求,修正後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1.2節中將全部步驟由電腦等裝置實施的資訊處理方法列舉為不屬於診斷方法的示例。
4. 中藥領域發明專利
為進一步加強對中醫藥創新的引導和保護,修正後的審查指南第二部分中新增第11關於中藥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共包括6節,主要內容如下:
(1)   中藥發明專利保護的客體:明確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中藥發明專利保護客體以及不可授予專利權的主題類型。
(2)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涉及說明書的充分公開權利要求書的清楚和支持的審查標準,並結合案例作出說明。
(3)   新穎性:包括中藥組合物的組分用量配比中藥製藥用途涉及的病與證兩部分內容。在判斷新穎性時,需要注意古方中用量單位的換算,並且應當注意中醫的病與證,以及其與西醫的病或藥物作用機理之間的關係。
(4)     創造性:重點針對中藥組合物發明的創造性審查給出了審查原則和方法,強調創造性判斷應把握中藥發明創新的特點。本節將中藥組合物發明分為兩大類“加減方發明”和“自組方發明”並細分了“加減方發明”的類型,同時分別給出了判斷創造性的原則和方法,並選取正反案例作出說明。
(5)     實用性:明確醫生處方以及從動物體獲取中藥原料的方法的相關發明無法在產業上使用,不具備實用性。
十五、       關於附圖
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3節修正了對說明書附圖的要求,其中明確附圖一般使用黑色墨水繪製,必要時可以提交彩色附圖,以便清楚描述專利申請的相關技術內容。
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正及公佈施行,可提供專利申請人就202161日施行的新專利法執行方式完整的方向指引,然,部份新制的具體執行細節及審查基準,仍待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正內容在2024120日施行後始可更為明確。我們將持續追蹤,並適時與客戶分享該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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