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修正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21122日公布施行修正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下稱「本處理原則」)。公平會指出鑒於其於11112月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就數位經濟下多邊市場之相關市場界定,提出執法立場與方向,爰併參酌國際競爭法立法趨勢,及審酌實務運作情形,檢討修正本處理原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重點一:增訂數位平台經濟相關名詞定義
 
鑒於數位平臺經濟興起所衍生的多邊市場結構,以及用戶群體間所產生相互影響與反饋之網路效應,均會影響相關市場之界定,公平會爰增訂多邊市場及間接網路效應之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重點二:增訂對於相關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界定各項考量因素
 
為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對於相關產品市場與地理市場界定各項考量因素之影響,公平會爰增修多邊市場結構下,平臺業者之經營模式、用戶群體間之交易關係或間接網路效應、產品所在區域使用語言與在地文化,以及價格結構、對交易行為之影響、產品技術、規格或標準所形成之相容性或互補性、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市場界定考量因素。(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三、     修正重點三:修正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納入併同考量間接網路效應
 
數位經濟下事業可能考量間接網路效應訂定不對稱之價格結構,使部分產品價格為「零」,公平會爰參酌國外相關市場界定之規範及學術研究對市場界定之分析方法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進行修正納入需併同考量間接網路效應,另可選取品質或成本等因素取代價格變化進行分析。(修正規定第九點)
 
公平會於11112月公布之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中指出市場界定是公平會在執法時,用來界定事業間競爭範圍的過程,藉此可以瞭解到被調查事業行為所造成的競爭限制,並據此推估其市占率及所反映的市場力。因應數位經濟的興起,公平會檢討修正本處理原則之作法頗值贊同,惟後續仍須觀察公平會在個案中如何按照本處理原則為相關市場之界定。
 
若您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