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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針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市場顯著地位者」及「其特別管制措施」進行討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民國111127日針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市場顯著地位者」及「其特別管制措施」進行討論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副主委兼發言人說明,通傳會於民國(下同)111127日召開之委員會會議,已針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市場顯著地位者」及「其特別管制措施」進行討論,相關文件近期將於通傳會網站公告,通傳會並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預定於1124月完成相關程序。
 
10971日《電信管理法》施行後,原《電信法》將於20237月被完全取代。通傳會參考歐盟作法,依照《電信管理法》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得認定特定電信事業於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市場顯著地位,並於必要範圍內,對該市場顯著地位者採取特別管制措施。
 
通傳會業已界定須事前管制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共五個電信服務市場。依據通傳會副主委兼發言人表示,通傳會於111127日之委員會,已分別就上開市場認定以下業者為具有顯著地位之電信事業: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通傳會後續將召開公聽會以決定對市場顯著地位者所施以之具體管制措施,其中可能包含「會計分離」、「公開互連」以及「價格管制」等措施。
 
與「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有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特別管制措施」有關之文件近期將於通傳會網站公告,若電信事業對於該文件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本所就電信相關法律設有「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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