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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FORE」商標克服智慧局引據商標「 」順利註冊
第109008557號「G FORE」商標註冊申請案(第25、28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審查後認為與註冊第01089297號「
一、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前段規定之構成要件雖有三項:(1)商標相同或近似;(2)商品/服務同一或類似;(3)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惟依據智慧局公告101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真正決定有無違反此條文之最重要也是最終的衡量標準係在於相關消費者是否會混淆誤認。
二、 申請人主張其「G FORE」商標中之英文字「FORE」最初是蘇格蘭語中的嘆詞,用於警告任何在高爾夫球飛行中站立或移動的人,是現在高爾夫球轉播賽事中常見之用語,為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而引據「
三、 申請人並強調其「G FORE」商標商品為具亮麗色彩之高級高爾夫球服飾、手套、鞋襪與精品服飾及其配件,與引據「
四、 申請人並說明,其與引據商標權利人同為美國企業,並舉證二商標已於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並存註冊。且二商標商品於美國及國際市場,早已有並存銷售多年之事實,並無混淆誤認之情事發生。既二商標在市場上並存之事實已為相關消費者所認識,且足以區辨為不同來源,智慧局應盡量尊重此一並存之事實。
基上理由,智慧局同意二商標非近似商標,「G FORE」註冊申請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應予以核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