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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法規簡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10月6日,以證櫃債字第10900649891號公告新訂「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謹就本要點主要內容,簡介如下:
一、訂定緣由
為發展永續金融,協助企業將資金投入環境、社會以及公司治理等層面,配合主管機關推動各項政策及衡酌當前金融市場對可持續發展債券之實際需要,參照國際金融慣例與實務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綠色債券作業要點(下稱「綠債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可持續發展債券定義
可持續發展債券,係指發行人將所募得資金全部用於綠色投資計畫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或其相關放款的融資工具,且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應依據櫃買中心之規定,取具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並申請於櫃檯登錄買賣之債券。(本要點第二條)
三、得申請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之有價證券(本要點第三條)
(一) 普通公司債
(二) 金融債券(包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台幣金融債券)
(三) 新台幣計價外國普通公司債
(四) 國際債券(但排除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五)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六) 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四、資格認可申請方式
發行人向櫃買中心申請資格認可的主要應備文件如下(本要點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
(一) 可持續發展債券資格認可申請書。
(二) 可持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
(三) 由國內外認證機構出具投資計畫書符合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或國際市場金融慣例之可持續發展債券原則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四) 認證機構具備評估或認證之專業能力與經驗之證明文件。
(五) 如擬發行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發起人應出具承諾對櫃買中心可持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規定履行公告申報義務之聲明書。
五、可持續發展債券之資金用途範圍、綠色投資計畫類別及社會效益投資計畫類別
(一) 資金用途應全部用於以下範圍(本要點第四條):
1. 投資計畫支出。
2. 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3. 投資計畫之放款(如債券發行人為國內外金融機構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金融機構者)
(二) 綠色投資計畫類別,於申請認可時可以複選下列各項類別(綠債要點第五條):
1. 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
2. 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
3. 溫室氣體減量。
4. 廢棄物回收處理或再利用。
5. 農林資源保育。
6. 生物多樣性保育。
7. 污染防治與控制。
8. 水資源節約、潔淨或回收循環再利用。
9. 其他氣候變遷調適或經檯買中心認可者。
(三) 社會效益投資計畫類別,於申請認可時可以複選下列各項類別(本要點第五條):
1. 可負擔的基礎生活設施。
2. 基本服務需求。
3. 可負擔的住宅。
4. 創造就業及可以減輕或避免因社會經濟危機所導致失業的計畫,包括提供中小企業融資和小額信貸等。
5. 糧食安全及可持續糧食系統。
6. 社會經濟發展和權利保障。
7. 其他經櫃買中心認可者。
六、可持續發展債券資訊揭露要求(本要點第十條、第十一條)
(一) 發行文件內揭露:發行人應於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可持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內容(如為發行金融債券則應於發行辦法中揭露債券投資計畫書內容)。
(二) 發行前揭露:債券發行前,發行人應將可持續發展債券投資計畫書及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於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三) 發行後揭露:發行人於可持續發展債券存續期間或所募資金運用期間,原則上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後三十日內,在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資金運用情形公告;但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向櫃買中心申請每年依自行訂定之期限定期辦理公告。為申報資金運用情形,發行人應取得由認證機構出具對是否符合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並將該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輸入資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