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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蘇宜君/ 簡詩晏/賴家霖

為延攬及吸引外國專業人才來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生活並協助我國企業國際化布局,20171031日立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稱「本法」),本法相關名詞定義及重點如下:
名詞定義
     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專業外國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本法針對下列外國人才增/修訂重點
外國專業人才
     領有永久居留證者,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11)
     領有居留證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應參加全民健保。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台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14)
     領有永久居留證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和法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16)
     領有永久居留證者,其成年子女符合一定要件,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17)
     廢除永久居留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之規定。(§18)
     需長期尋職者,得向我國駐外館申請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但每年有一定申請數額。(§19)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
     聘僱許可期間/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7)
     就業金卡之核發(工作許可證、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證四證合一)(§8)
     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取得居留者或領有就業金卡者,在一定條件下年薪超過三百萬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稅。(§9)
     領有永久居留證者,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得申請一年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及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13)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
     依法申請永久居留證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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