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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通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行政院消保會通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為妥適處理因即時通訊軟體帳號遭冒用、停權及所購買之加值服務(如貼圖)消失等所造成的消費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通過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最快20178月實施。謹說明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  明確定義即時通訊軟體服務

為避免與其他網路服務(如遊戲、交友、影音分享等)相混淆,本草案將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義為用戶藉由電腦、智慧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聲音、圖像、文字、數據、檔案或其他訊息予其他用戶的閉鎖型通訊服務。

二、  消費資訊揭露義務

業者應向消費者揭露:(1)企業經營者名稱與聯絡方式;(2)契約與服務內容;(3)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之事由;及(4)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等資訊。 

三、  帳號管理

消費者帳號遭冒用時,業者應通知當事人並停用帳號,嗣消費者變更密碼後,再回復其使用。消費者主動刪除帳號時,業者應提供警示機制。倘消費者帳號因更換終端設備或非法入侵而遭刪除,業者應協助回復帳號、預付款項及所購買之加值服務內容(如貼圖)。 

四、  系統安全之維護

業者應維護系統安全,系統遭到非法入侵或破壞時,應採取合理措施復原之。因維護軟硬體而暫停服務時,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由外,應於7日前透過在官方網站張貼公告、寄發簡訊或電子郵件、推播通知等方式通知消費者。 

五、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公平性

業者不得單方面變更契約或服務之內容、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預先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亦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契約解除或終止權。 

六、  個人資料保護

業者不得約定消費者預先拋棄或限制其個人資料相關權利之行使,亦不得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 

草案生效後,相關業者必須修訂其使用條款,俾以符合上述要求,否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條規定,應記載事項將強制構成契約之內容,契約條款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將為無效。若您有任何疑問,敬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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