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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中國專利侵權行政執法實務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害其專利權之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稱: 「辦法」),可以獨立處理專利侵權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係指地方知識產權局。

 

根據「辦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的規定,針對請求符合規定的專利侵權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奇數個執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可依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如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應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將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的,或者未經允許中途退出的,對請求人依照撤回請求之規定處理,對被請求人依照缺席口頭審理之規定處理。

 

中國專利法第60條同時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應作出認定侵權的決定,並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並無權作出金錢損害賠償的決定或命令。當事人不服決定時,可以自收到決定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根據「辦法」第21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如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應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且延長至多不超過1個月。根據「辦法」第15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調解。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則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製作調解協議書,加蓋其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儘速針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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