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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併購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行使基準日



公司進行企業併購法所規定之併購,第12條規定於符合一定條件下,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然同條並未規範「簡易併購」下異議股東收買價格計算期間之基準日和公司支付價款之期限。
 
就此,經濟部於2016321日及421日發布函釋,表示應準用公司法第316條之2規定。亦即,公司進行簡易併購,應以董事會決議日為股東收買價格基準日,以計算相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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