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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法院發佈專利司法解釋(二)


宋獻濤

  2016年3月22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面簡稱《解釋二》),將於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司法解釋與人大的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一樣,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因此可以預期,《解釋二》在以後的專利侵權案件審判中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解釋二》共31條,是對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典型案例以及全國各地法院專利審判經驗的總結,涉及權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必要專利、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等問題,總體表現出權利要求解釋的合理性、對專利權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下亮點值得關注:
 
加強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
  長期以來,中國專利“保護弱、舉證難、賠償低”的問題倍受詬病。
  為強化對專利權人利益的保護,第二十一條引入了間接侵權,對提供侵權專用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的行為和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的行為進行規制,這是侵權責任法第九條在專利領域的具體適用。
  第二十七條作出了證據妨礙規定,即,根據專利權人的初步舉證以及侵權人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侵權人。此外,第二十八條將專利權人與侵權人的約定作為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之外的一個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
  專利權正當化的依據不僅應當考慮專利權人的利益,而且也應當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故在有些情況下有必要對權利行使進行適當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規定,當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將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時,法院可以不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第二十五條將專利侵權產品的善意使用者排除在停止侵權之外,以維持利益平衡。第二十條規定,對於將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而獲得的後續產品,進行再加工、處理的行為,不屬於專利法第十一條所稱的“使用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豐富權利要求解釋規則
  《解釋二》中有十條規定權利要求解釋的各種複雜情形,大大豐富了權利要求解釋的規則。
  第四條澄清了如何解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錯誤。第五條明確規定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徵部分以及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均有限定作用。第六條規定了分案和母案專利的審查歷史相互之間可以作為彼此權利要求解釋的依據。第七條明確了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但考慮到中藥組合物的特點,規定中藥組合物權利要求原則上不適用此解釋,而應當審查被訴侵權產品增加的技術特徵對於技術問題的解決是否產生實質性影響。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針對產品權利要求中的製備方法、方法權利要求中的步驟順序、數值特徵中的強調用語,做出了明確規定,從而對專利撰寫提供指導作用。
  第八條對功能性限定及其例外進行了定義,並規定了功能性限定的等同,但與美國主流觀點不同,這裡的判斷時點是侵權行為發生日,而非申請日。第九條澄清了對使用環境特徵的理解。
 
完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標準
  設計空間對於確定外觀設計產品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為使外觀設計侵權判定更為科學、公平,第十四條引入“設計空間”的概念及其運用規則: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此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明確了成套產品、元件產品、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標準。
 
解決民事訴訟和無效案件交叉導致的週期長問題
  針對專利侵權案件常因無效案件的發起而導致審理週期長、迴圈訴訟、程序空轉等問題,第二條設計了“先行裁駁、另行起訴”的制度,即,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宣告無效的決定後,審理侵權案件的法院可以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而無需等待行政訴訟的最終結果,值得注意的是,這不是從實體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若無效決定被行政裁判推翻,權利人仍可另行起訴,獲得司法救濟。
 
標準必要專利問題
  標準必要專利問題近年來倍受國內外關注。鑒於標準必要專利涉及的問題較為複雜,《解釋二》僅就各方能形成共識的幾個典型問題予以明確。即,第二十四條針對推薦性標準,探究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進而確定禁令的頒發與否以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但對於“標準未披露專利資訊”、強制性標準、國際標準等爭議較大的問題未做規定,留給司法實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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