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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也適用禁反言原則



台灣專利法允許「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提起舉發請求撤銷其專利權,只要後案舉發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與已審定舉發不成立的前案舉發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不同即可。因此,實務上同一專利先後遭同一人或不同人提出數件舉發案之情形,所在多有,尤以有專利侵權訴訟進行中之專利,特別常見。
 
對同一專利先後提出之數件舉發案,當其先後進入行政訴訟程序時,行政法院卻對於該同一專利(亦即被舉發案)有不同之認知及解讀,使當事人無所適從。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911日作成之102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中,即針對此種情況,明確揭示:「判決應適用『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除具體指出:「就專利制度而言,只要引證案不同,一個專利案可有數個被舉發案,但不論有多少舉發案,該被舉發專利之解釋應無不同」之基本原則外,並提醒事實審法院:縱因裁判妥當性之考量而欲變更以前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亦應更為慎重,尤應注意程序之遵守以及實體事項與法律的論辯。最高行政法院乃以該案事實審法院對於系爭專利範圍之解釋與前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專利技術特徵及作用完全不同,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在此判決中,進一步建議事實審法院:於該案發回更審後,可就合議庭每一法官均指定一技術審查官,亦即共三位技術審查官參與審理,以集思廣益,期能更妥適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使合議庭能慎重地做出最正確的事實判斷。此與目前智慧財產法院每一案均只指定一位技術審查官參與之實務完全不同,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對於日後技術審查官制度之運作以及智慧財產法院之審理活動將造成何等影響,可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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