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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對於「元宇宙」相關創作申請設計專利之觀點
「元宇宙」之技術發展及應用逐漸成熟,如何以專利權保護其相關發明及設計,已成為熱門議題。智慧財產局於2022年6月14日發布「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文章(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0395-b3a07-1.html),可作為「元宇宙」產業就其創作成果進行專利布局之參考,謹摘要如下:
(1) 元宇宙是否可取得設計專利之保護
元宇宙之構成要素為「硬體裝置」(例如VR眼鏡)及「虛擬數位設計」(透過VR眼鏡呈現之影像)。關於虛擬影像設計,我國於100年專利法修正時即將「圖像設計」導入設計專利之相關規定中。此外,109年專利審查基準修訂進一步准許申請人將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擴及至「電腦程式產品」。
依據我國目前專利法及實務之規定,元宇宙創作者可分別就元宇宙之「虛擬影像」之設計及實踐該虛擬影像之「硬體裝置」之外觀申請設計專利。
(2) 元宇宙設計專利之申請與審查
元宇宙之「虛擬影像」通常為「虛擬空間」、「虛擬物品」或「人機介面」,其中「虛擬空間」設計可比照室內設計專利之繪圖方式呈現;「虛擬物品」可比照申請物品設計專利之繪圖方式呈現;「人機介面」設計則可比照圖像設計中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繪圖方式呈現。
須注意的是,由於元宇宙之「虛擬空間」及「虛擬物品」之設計仍係屬於虛擬影像設計之範疇,因此申請人須將申請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指定為「電腦程式產品」,而非指定為實體物品。
關於元宇宙設計審查之規定,專利法及審查基準中已有詳細記載。值得注意的是,在「虛擬影像」設計之創作性審查中,申請人將可能面臨智慧局引用實體世界中相同或類似物品外觀,並據以認為所請「電腦程式產品」之「虛擬影像」設計為實體物外觀之轉用而將其作為否定「虛擬影像」設計之創作性之先前技藝。
(3) 元宇宙設計專利權效力
設計專利侵權成立之條件包含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之「物品為相同或近似」且「外觀為相同或近似」。根據105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對於物品及外觀相同或近似之判斷主體皆為「普通消費者」,與設計專利新穎性要件之判斷主體相同。
由於實體物與電腦程式產品為不相同亦不近似之物品,實體物之設計無法作為否定具有相同或近似設計之「電腦程式產品」專利申請案之新穎性之先前技藝。同理,申請人就「實體物」外觀申請設計專利時,其核准後之專利權效力將無法及於具有與該「實體物」相同或近似外觀之「電腦程式產品」。
根據上述,若欲防止他人將與該「實體物」相同或近似之設計轉用至「電腦程式產品」,建議申請人額外就相同設計申請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設計」專利,以取得較完整之保護。
(4) 元宇宙相關設計之專利布局建議
鑒於元宇宙與圖像設計之快速發展,對於實體物外觀之設計者而言,除應就實體物申請設計專利以防止第三人之物品實施其設計,尚應考量製作或銷售「虛擬圖像」(例如:NFT, Non-Fungible Token)之相關業者剽竊其設計創作之風險。因此,當設計創作者就實體物申請設計專利時,亦值得考慮就相同設計同時申請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設計」專利,以取得「實體」與「虛擬」兩種設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