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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修正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修正
自2021年五月中旬迄今,因我國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更趨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三級警戒,涉及部分營業場所需停業、餐飲業取消內用服務等措施,對商業服務業影響甚鉅。
為協助受影響事業維持營運,經濟部於2021年6月4日頒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簡稱「本辦法」)之增修規定,擴大補貼對象並放寬補貼範圍。本辦法溯及至2021年6月3日施行。謹以下表簡要呈現本次增修規定:
修正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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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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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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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受影響事業」之定義:
將認定受影響事業營業額之期間改為2020年1月起「至2021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營業額相較指定之比較基準期間之一減少達15%,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即可構成受影響事業。(第3條第2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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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合乎下列條件之商業服務業與會展產業為本辦法下之「艱困事業」,得分別享有特定補貼(補貼內容詳後述):
商業服務業:於2021年5月至7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2021年3月至4月月平均或2019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會展產業:於2021年7月至9月、10月至12月間之營業額較2020年同期或同月、2019年同期或同月、2018年同期或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者。此類艱困事業將由主管機關視預算執行、疫情發展及產業受影響情形具體認定之。(第3條第5項、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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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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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辦法既有的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以外,再針對符合「艱困事業」定義之商業服務業者,增訂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
補貼內容係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下同)四萬元計算,若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薪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企業應將上開補貼額度按照未達基本工資的員工人數,以每人三萬元之基準轉發給員工,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員工生活補貼一萬元。
補貼期間內,若該事業違反補貼規定,發生離職員工人數逾一定比例、違反勞動法律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特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第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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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薪資補貼認定營業額受影響月份之期間:
符合「艱困事業」定義之會展產業業者,連同本辦法原定義之特定艱困事業,得享有本辦法原規定之薪資補貼及營運資金補貼,其中針對薪資補貼期間,並增訂2021年7月至9月及10月至12月為認定營業額受影響之月份。(第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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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受領補貼之艱困事業不得減班休息之例外:
本辦法原規定艱困事業於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內,不得有減班休息、減薪、裁員、解散或歇業等行為,否則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惟本次修正新增「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而發生之減班休息、減薪、裁員、解散或歇業等為例外。(第5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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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資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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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受影響事業可申請舊有貸款展延之認定時點:
本辦法原規定2020年3月12日前已辦理之貸款,可申請展延本金償還期限,現將此擴大至2021年6月3日前辦理之貸款,均有適用。(第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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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營運資金貸款額度:
本辦法原規定受影響事業可就其所需營運資金向金融機構貸款,以支付員工薪資及廠房、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之租金,額度最高為五百萬,現修正提高至六百萬。(第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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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受領營運資金利息補貼之受影響中小型事業不得減班休息之例外:
本辦法原規定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辦理前述營運資金貸款時,主管機關得予補貼,惟其於營運資金利息補貼期間不得有減班休息、減薪、裁員、解散或歇業等行為,惟本次修正新增「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而發生之減班休息、減薪、裁員、解散或歇業等為例外。(第7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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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補貼期間不得重疊:
本次新增若同一筆貸款適用本辦法所定兩種以上之利息補貼者(例如: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及舊有貸款展延利息補貼),補貼期間不得重疊(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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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利息補貼及保費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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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濟部頒布之本辦法外,其他部會亦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頒布相關紓困方案。若 貴公司擬進一步瞭解各紓困辦法之細節或其他相關法令,歡迎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