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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辦法之修正草案-
研議放寬商標權人得選擇於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後通知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商標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而訂定,目的是使商標權的邊境保護措施得以落實,讓海關在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時有具體細節辦法得以遵循。

 

然本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24小時內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該規定之24小時到場義務,在過往實務中,經常造成商標權人很大的負擔。例如,很多商標權人位於國外,而判定仿冒品與否涉及真偽鑑定,往往都須由商標代理人聯絡並請示國外商標權人決定是否授權代理人前往海關進行鑑定,在聯絡的過程中,遇到的兩地時差問題、各國文化節日假期差異,常造成24小時不敷使用。又例如,商標權人縱使在台灣,查緝到疑似仿冒品的時間點並不一定,有時候已屆海關人員下班時間之際,商標權人方收到海關人員的通知,然此時該規定之24小時已開始計算,致使商標代理人聯絡請示國內商標權人的作業時間以及國內商標權人作出決定的時間都大大地被限縮。

 

即使本辦法曾於1051230日修正後,第7條第5項特別增訂「商標權人接獲海關通知後,得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用以協助商標權人判定是否24小時內到場,但當時的修正並未能真正緩解上述商標權人24小時內到場之緊湊時限壓力。

 

有鑑於此,財政部關務署近來最新提出本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之修正草案,在既有「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商標權人應於24小時內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規定下新增「或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後通知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

 

本次修正草案的修正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衡諸當代科技進步,透過拍照方式取得清晰之影像檔並予以傳輸,技術上應屬可行,且實務上進出口貨物如係商標權人未生產及銷售之商品等,透過照片檔案亦可明確判斷有無侵權情事。」第二,「參考美國、日本、德國、南韓、印度以及中國大陸等國海關實務作法,該等國家皆得提供疑似侵權貨物照片予商標權人,並且未強制要求商標權人應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

 

從最新的本辦法修正草案的說明來看,其提供了商標權人除了親自到場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以外的第二條路,亦即,藉由現今精密且可靠的拍照技術,減輕商標權人的到場義務,對此,修正草案之立意應予肯定。

 

但應注意的是,該修正草案第7條第5項,從既有規定「商標權人接獲第1項通知後,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作為判斷是否至海關進行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但海關提供之照片檔案,不能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依據』。」修改為「係作為判斷侵權與否認定之參考,不能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依據』。」語意上似乎是指商標權人雖然可以藉由海關人員所提供的疑似侵權貨物的照片來「參考」認定疑似侵權貨品是否有侵權,卻不能作為認定疑似侵權貨品侵權的「依據」,而看似有所矛盾,蓋在修正理由中,已然肯定了現今科技所拍攝的照片能夠忠實呈現疑似侵權貨物的外觀,實與親自到場無異,卻規定海關人員所提供之照片不得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依據。

 

實則,在司法實務上認定侵權與否本應經過證據能力與證據力等檢驗層次,故即使關務署本次修正草案有意緩解商標權人24小時到場的壓力問題,而有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修正,但仍希望藉維持第7條第5項「向海關申請提供疑似侵權貨物之照片檔案不能作為認定侵權與否之依據」,俾使透過照片鑑定時要求商標權人應盡各方面之縝密鑑定流程。

 

關於本次修正草案之進度,關務署現正網羅收集政府各相關機關或民間各相關組織的意見,參酌該等意見後會再決定是否修改目前之修正草案,後續也將循預告程序後方會正式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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