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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117日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五十三條。其修正理由及要點如下:

 

一、   智慧財產局設立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之獨立單位

於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對於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等機制,於審議程序中採行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

申請人對商標專責機關所為之審定或處分不服者,應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案件應以書面審議,但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以言詞審議之。評定案應以言詞審議之,但商標專責機關認有必要,得依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以書面審議之。

 

二、   商標案件救濟程序之變革

不服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決定者,免經訴願程序,得於決定送達二個月內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重新架構商標案件之訴訟救濟程序,對於具私權爭執性質之商標爭議訴訟,由案件之當事人為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並以商標權為訴訟標的,改採民事訴訟程序;將商標爭議審議與爭議訴訟程序,視為一個整體商標權私權爭執的解決程序,規範當事人提出攻防方法應遵守之時限。

 

三、   廢除異議程序

因現行異議與評定程序主張商標不得註冊情形之規定相同,且約達百分之九十七之異議事由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之情形進行爭議,與現行評定申請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起之作用高度重疊,修正商標註冊違反絕對不得註冊事由者,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與異議程序相當,並廢除異議程序,整合爭議程序為評定案及廢止案兩種類型。

 

四、   過渡條款

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包括異議案、施行前已審定或已處分之案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至於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案件、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發回商標專責機關之案件,則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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