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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有效遏止商標侵權暨網域名稱搶註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用以辨識網站的網域名稱,已經成為商業上競逐的目標之一,網域名稱之爭議時有所聞,甚至有不法人士利用不法網域名稱架設網站提供服務或銷售商品,致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乃是商標權人的官網或有任何關連性,不慎購買到商標侵權商品或無法享受到商標權人提供的服務。

 

針對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商標作為網域名稱,除可能得以援引商標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制止該網域名稱的註冊或使用外,針對國家代碼(ccTLD)為<.tw>的網域名稱爭議,另外可以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TWDRP)」,向台北律師公會或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任一家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經選定具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資格的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公正處理網域名稱註冊人與申訴人之間的網域名稱爭議。

 

經由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處理相關爭議,如果專家小組認定該網域名稱之註冊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申訴人可以請求撤銷該網域名稱,或是請求移轉該網域名稱給申訴人。

 

申訴人向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必須證明網域名稱之註冊同時具備以下三項事由:

1.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有沒有權利或正當利益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幾點:

1.      註冊人是否為善意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者能不能證明在爭議通知註冊人前,註冊人已經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的名稱,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2.      註冊人所使用的網域名稱,是否已經是一般大眾所熟知的。也就是說,這個網域名稱是不是足以讓一般大眾,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就會跟某一事業或個人有所聯想。

3.      註冊人是否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的使用。並且註冊人沒有以此一網域名稱混淆、誤導消費者,或者藉由減損姓名、事業名稱或者其他標識的方式,來獲取商業利益。

 

至於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以下幾點通常會列入考量:

1.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出租。

2.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申訴人使用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等其他標識;

3.      註冊人註冊的目的是在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4.      註冊人為了營利,而以造成與申訴人標識混淆的方式,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來瀏覽註冊人網站或其他線上位置。

 

台北律師公會受理We Work Companies LLC的兩件申訴案件,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未經該公司之授權而將使用該公司的「WeWork」商標,註冊為「wework.com.tw」及「wework.tw」網域名稱,應屬惡意且無正當利益,同時該等網域名稱的註冊或使用有可能造成與We Work Companies LLC的商品或服務混淆,已經違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於20201224日作出決定,將該兩個網域名稱移轉給We Work Companies LLC。顯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得以有效遏止商標侵權暨網域名稱搶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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