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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草案-專利救濟制度大變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91230日公布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專利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均有大幅度修正,其中專利申請廢除「再審查」制度、專利救濟導入審議制度、簡併訴願層級,更將專利行政訴訟改為民事訴訟程序,牽動條文極為廣泛,實為專利法近年最大變革。

 

此次專利救濟制度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專利專責機關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並強化審議程序(修正條文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部設有「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對於複審案或爭議案(詳後所述)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採直接審理,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審議計畫之機制、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該審議性質上為對專利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

 

二、專利申請程序導入複審審議制度,廢除再審查,並簡併訴願層級(修正條文第66條之8至第68條之1

 

此次草案明定專利複審案之類型,分別為一、不服不予專利審定之核駁複審案;二、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申請案;三、更正案;四、不服其他有關專利申請及其他程序處分之複審案。其中第四款之複審案,係指前三款以外,對專利專責機關所為之其他處分有不服者,例如不服優先權主張不認可、申請人不適格或讓與、授權、設定質權登記等之處分案。

 

現行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案之審查,區分為「初審」及「再審查」,本次修法廢除再審查,申請人不服初審審定時,須提起核駁複審,若不服複審決定,可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因複審案雖繫屬於專利專責機關,然相當於訴願層級,故免經訴願程序。

 

另已確定之複審決定如具再審事由,草案亦賦予當事人聲明不服之特別救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複審案或爭議案審議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6條之1至第86條之2)。

 

三、爭議審議制度導入專利舉發案件之審理(修正條文第71條至第82條)

 

草案明訂爭議案之類型,分別為舉發案及發明專利權期間之延長舉發案等二種類型,由複審及爭議審議會進行審理。舉發案應以言詞審議之,且應以公開方式為之。但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以書面審議之。

 

四、專利權歸屬爭議不再為舉發事由,應尋民事途徑解決(修正條文第10條、第59條、第71條、第119條、第141條)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之爭議,過去為舉發事由,但因常涉及當事人間之私權糾紛,非屬專利本身之技術性專業判斷,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真實權利歸屬,故草案刪除現行第71條第3款之舉發事由,當事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五、專利複審及爭議案件之訴訟由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修正條文第91條之1至第91條之10

 

因現行民行政雙軌制之救濟制度過於複雜,人民提起訴訟時易生困擾,故草案參考國外立法例,明定專利複審案及舉發爭議案之訴訟審判權,全部劃歸由民事法院管轄,不服專利專責機關之審議結果者,免經訴願程序,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舉例而言,專利申請程序依現行法之規定,由專利專責機關對人民所提申請案予以審定,如對審定有不服者,可提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以專利專責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修正條文明定,就專利專責機關對申請案所為之處分,申請人若對此類案件之處分有不服者,本質上仍為行政處分,應以專利專責機關為被告,但為避免判決歧異,應提起專利複審民事訴訟。

 

而專利舉發程序,現行規定亦係先由專利專責機關對人民所提舉發案予以審定,如對審定有不服者,可提訴願,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提行政訴訟,並以專利專責機關為被告。但本次修法改採由爭議當事人為訴訟兩造之模式,並由現行行政訴訟改以專利爭議民事訴訟為之。其修法理由為:當事人對審議決定提起之專利爭議訴訟,仍為系爭專利權本身是否存在舉發事由,同時賦予法院透過形成判決撤銷或變更專利權範圍之權能,故專利爭議訴訟屬形成訴訟性質,並非僅以審議決定妥適於否作為法院審理判斷之對象。因此在專利爭議訴訟制度設計上,應由對專利權效力有疑義之人為原被告,藉由利害關係相對立的實質當事人進行訴訟。

 

而就專利權效力之爭議,如法院審理後認為專利權有專利權舉發事由而無效者,法院得就訴訟標的專利權之有效性逕為判決,專利專責機關毋須另重為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惟就專利權無效之判決,應於判決確定時,始生專利權自始不存在之效果。

 

除前述修法外,此次草案亦有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修正條文第122條);明確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之法律授權依據;於複審審議期間不得為分割申請;強制授權及其廢止案相關審議程序之處理(修正條文第19條、第34條、第88條、第89條、130條);以及明定新舊法律過渡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57條之5)等事項。

 

智慧局於一月下旬舉辦數場公聽會蒐集資訊,故前述修正草案可能會有若干調整。惟此次修法對於專利申請及專利救濟之制度影響深遠,專利權人及相關從業者均需密切留意專利法及相關法令之變革,以即時掌握新制度,避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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